第一节 清丈定级
第一节 清丈定级
1914年(民国3年),第一清丈兼招垦分局派员在境内查丈土地。对已勘放毛荒、熟地、镇
基、屯基进行全面丈量。划清地界,处理浮多,以清讼案。增加税源。清丈办法仍以清末放荒
规制进行,1916年(民国5年)完成清丈。确定地权。理清土地纠纷。地数计算:生荒每垧扣除3
成房、园、井、道、沟洼等占地。按照7成收价,升科起租亦如此。地亩等次,一般放荒价目3
个等次:1等荒每垧大银元3元。2等荒每垧大银元2元,3等荒每垧大银元1元。清丈所取地价则
各有不同。浮多熟地价目分3等:上等每垧收大银元9元,中等每垧收大银元6元,下等每垧收
大银元3元;浮多生荒价目分4等,上等每垧收大银元4元,中等每垧收大银元3元。下等每垧收
大银元2元,最下等每垧收大银元5角。清丈丈费:上等生荒、熟地每垧收大银元8分,下等生
荒、熟地每垧收大银元4分;上等城基每10方丈收大银元2角,中等收1角5分,下等收1角;镇
基则每档次降5分。
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县内土地所有权变更甚大,自耕户逐年渐少,地主兼并大量土
地,政府对土地管理仅限于丈量地亩,收取赋税。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为确保土地正常经营。合理缴纳农业税,于
1949年在全县农村进行丈量土地,发放执照工作。兹后,按照地况排列等次,对耕地进行划类
定级,为制定缴纳农业税标准提供依据。现行耕地等级仍然按照当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