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划界
第二节 土地划界
农业合作化后,土地由私有制逐步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种
形式,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仍有发生。县内曾多次进行土地、草原、荒山等划界工作。
一、划定县界
1964年10月,根据嫩江行政公署召开的行政区划工作会议精神,县内组成工作班子,于
1965年1—3月底,先后与拜泉、讷河、依安、德都、克东5县协商。本着参照历史、重视现实、
有利生产、有利管理、有利团结的原则。以1:10万地形图相对照,进行现场勘查调绘,按照
群众习惯使用界线,划定县界,双方县领导签定协议书。
二、草原划界
1965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草原、苇塘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县内组成工作组,依据省农业厅关于西部地区14个县(市)草原纠纷问题的报告精神,自2月11
日—3月16日,对全县各公社的草原进行合理划分。润津河流域的草原划归河南、双河、滨河3
个公社;乌裕尔河流域的草原属河南、河北、滨河、双河、克山镇、古城等6个公社所有;鳌
龙沟流域的草原由古城、西河、古北、向阳(今向华)、涌泉、河北公社以及县种畜尝商业厅牧
场等8个单位受益;讷谟尔河流域的草原划给北兴、曙光2个公社。边界确定后,相邻公社间签
署协议书,双方各执1份。县农业科存档1份,并要求建立明显界桩,严守协议。
三、土地划界
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遵照省革命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成专业队伍,对全县各农林牧场
和农村社队的土地统一进行划界,到1984年划界工作结束。
土地划界分四步进行,第一步划清11个驻军农场的土地使用界线,解决了驻军农场同相邻
社队的土地纠纷;第二步划清与邻县的土地使用界线。根据1965年县界划分的协议和图纸,与
依安、拜泉、克东、讷河、德都等县以及华山农尝克山农场重新核查边界,解决了和邻县社队
的土地争议;第三步划清农林牧场与社队间的土地使用界线;第四步划清各社队间的土地使用
界线,解决土地和草原使用权的争议。
四、宅基地发照
1982年。县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
的合法使用面积,给全县17个公社(镇)64 446户社员和职工签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执照。各地
抽调人员。逐户丈量,限定每户不超35e平方米,依据过去的习惯使用界线。确定合法使用面
积,超占面积充顶自留地或收取超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