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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工业

第三节 集体工业




  

  新中国建立至1955年,县内工业所有制形式有国营(含地方国营)、私营、合股经营3种形
式。1954年12月调查,全县共有个体手工业795户,从业人员1348人,户数占总工业户的56.7%。
全年生产总值160.8亿元(旧人民币),占全县工业总产值435亿元的36%。手工业共分51个自
然行业。产品320余种,主要产品有建材、农具、鞋帽被服、家庭用具等43种。此外还有服务
性的修理钟表、修自行车、补锅等行业。

  县城内共有10人以下小型工业8个行业,15个生产单位,从业人员113人,总产值19.27亿
元(其中国家加工订货5.5亿元),总资本5.64亿元。在小型工业中,有现代工业2户(合资1户),
从业人员13人,总产值1.7亿元,资本1.2亿元。有车床、电焊机、压力、铣床等设备。工厂
手工业13户(合资6户),从业人员100人(其中徒工19人),总产值17.5亿元(其中国家加工订货
5.5亿元),资本4.4亿元。有火锯、手锯、锤子、锅模、冷风炉等工具和设备。

  在全县13个农村区、176个村中有农业社兼营和农民兼营的手工业13个行业(含集镇),有
弹棉、铁木皮业、缝纫、修理等生产单位927个,从业人员1 330人(个体办354人,农民兼营65
9人,农业社办178人,合伙办139人)。产品有锄钩、锄板、大车等95种,生产总值45.6亿元。

  县内有手工业资本家15户,他们凭借一定的生产资料,不参加劳动,靠雇工办企业手工业
劳动者则参加主要技术劳动,没有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

  个体手工业,分布面广,生产分散,能就地取材加工、就地出售产品。1951年,全县手工
业向国家纳税8.85亿元,1953年即增加到14.5亿元。而后按照“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三反”、“五反”运动。

  打击了资本家的不法活动。通过国家对私营工厂、小手工业实行加工订货等手段,引导他
们逐步接受国家的改造。

  一、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9月10—15日。于海丰、王德全组织的木业生产合作社和王如昌、李庶孟组织的铁
业生产合作社,是克山县城内最早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形式是个人入股,自带工具,盈利分红。

  1 953年在农业合作化推动下。组织起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5个。遵循“积极领导,稳步
前进”的方针,围绕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核心,从整顿入手,逐步由低级合作组向高级合作社
形式过渡。到1954年6月,全县已建立手工业合作社6个、合作组5个,社员、组员140人,占手
工业总人数的28.5%。是年,合作组织成员平均年产值为2 830元,比个体人均年产值1 567元
提高80%。到年底合作组织公共积累为18 543元。到1955年末,手工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8个,
从业人员174人,占手工业总人数的25%(其中合作社7个,社员96人)。在1956年初社会主义改
造高潮中,手工业29个行业441户,组建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121个,从业人员1 235人,占总
从业人员的96.7%。

  二、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5年末,县内有小型资本主义工业7户,从业人员37人,资本总额32 150元,年总产值
13.9万元。

  根据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1956年1月,县委、县人委建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队,
对县内资本主义工业进行改造。有5户改组为公私合营铁工厂。1956年末资本额30 831元,总
产值为62000元,从业人员32人(其中资方7人)。参加合作社的1户。资本额370元,年产值35000
元,从业人员7人(资方1人),淘汰1户(手工业纺织厂),资本908元。对原从业人员进行了安置。

  根据自愿原则,将县城7户酱油坊(从业人员10人)改组为公私合营、自负盈亏的酱油厂,
资本总额17 246元。由资方申请参加公私合营后,进行清产核资确定股权。资方共核资63 381
元,折股29个,应付利息2 431元。合营后的工厂,将利润一部分做为所得税上缴国家,一部
分做为工人福利费,一部分做为企业发展的公积金,一部分分给资本家,即“四马分肥”的赎
买政策。整个工业改造工作于1956年3月结束。

   两个公私合营工厂资方资产折股情况
单位:元



  资本主义工业公私合营及手工业合作化后,政府在企业中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扩大了生产
规模,改造更新设备,采用新技术,生产力得到发展。1956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计划536万元,
实际完成579.4万元,超过计划8.1%。其中公私合营完成计划的213.5%,利润计划完成199.7%。
公私合营铁工厂生产成本下降20%。但合作化后,由于有的工业品原料实行统购统销,出现了
产、供、销不平衡;对手工业发展失控,手工业产品有的粗制滥造,产品滞销;社会主义改造
中存有工具作价偏低和过早作价归公等偏向。公私合营的酱菜厂、铁工厂(后改为电机厂)分别
于1959年、1966年转制为地方国营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