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营工业管理
第二章 工业管理
第一节 私营工业管理
民国至东北沦陷时期,县内私人开办的工厂、店铺,规模小的作坊多为夫妻店和父子铺。
厂店收入支出计划全由业主自定,经营视市场需求,确定产品数量和品种。劳务实行雇佣制,
业主视被雇佣者技术、体力等情况支付劳金。企业活计忙时,业主还用提高劳金和改善伙食的
办法招雇工人,到生产淡季便迭落工价,甚至解雇工人。伙计在受雇佣期间,生并事假及劳动
中伤残误工均扣除工资。治病等生活困难只好由亲友互相周济。在操作中致残、致死者,经中
间人说和,有的企业付给少量的抚恤金。厂、铺廉价雇佣的童工称为徒工,给予很少的劳金,
他们在3年学徒期之内除每天和业主及工匠一起从事笨重的体力劳动外,还起早贪黑的为东家
干些脏活、累活。
东北沦陷后期,伪政权实行统制经济,对企业摊派各种苛捐杂税和一些诸如“勤劳奉仕”
等劳役,生产原料采取配给制,工厂设备简陋,工人生活低下。生产中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1946年人民政权采取措施增加工人工资,强调安全生产,并在私营工厂中组建工会,改善
工人福利待遇。1948年通过整顿工会、开展生产竞赛,工厂管理走上民主化,全县工业涌现出
47名生产模范。但由于接着征税、推行公债、回收贷款,使脆弱的工业遭受挫折。县城工业共
有261家、资本38 163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各私营工厂、作坊对工人实行合同制,业主根据工人技术和劳动效率等情
况评定工资,不准许业主或工头随意解雇和盘剥工人。生产由国家下达计划,对产品规定价格,
不准牟取暴利。1956年,全县城乡私营工业一律变为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个体或联合体企业按照党的政策雇工,双方按被雇用人条件
议定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有的签订合同约束双方履约。被雇者的工资大多高于国营和集体企
业工人。其它福利待遇均含于收入中。私人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经营自主,属“无上
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