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房产管理
第七节 房产管理
民国时期。房屋产权多为私有。少量的公共设施,如寺庙、官廨等由使用部门自己修缮管
理。到日军侵占克山县以后,镇内公共设施有所增加,县城公有房产由伪县公署财务科负责修
建、调拨及收缴捐税等事宜。
1945年,县人民政权成立后,接管伪满遗留的公房,由财政科负责修理、租赁、调拨等工
作。1947年,县政府没收敌伪汉奸、地主的逆产房屋1 1 69间,面积23 370平方米,仍由财政
科安排使用,并代管私有房产424间(房主不在本地)。1948年组建房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县财
政科,翌年改为房产管理处。1953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产管理的几项
规定”。房产管理处移交县民政科,并于当年秋至次年冬。利用1年多时间,对城区房屋进行产
权清理。按照《东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逐户登记,以县政府名义发放房屋执照,旧
房照废止。1956年,在对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将3 217间私方房产收归国有(面积
为67 568平方米)。实行经租定息,1969年后不再付息。1981年和1982年两年间。按照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局《关于1 981年住宅建设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先后出售公有旧房32 348平
方米。至1985年。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总面积为52 112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为7 274平
方米,砖铁结构为15 383平方米,砖瓦结构11 963平方米,简易结构3 720平方米。其它结构
13 772平方米直管房屋中,有机关、学校、企业公用面积38 382平方米,住宅面积13 618平方
米。房产部门对自管房屋按结构质量与造价定为三等九级和等外甲、乙级。按等级收缴房租费。
住宅每平方米月房租标准为:一等一级0.294元,一等二级O.273元.一等三级0.252元;二等一
级0.231元。二等二级O.210元,二等三级0.189元;三等一级0.168元,三等二级0.1 47元,三
等三级0.126元;等外甲级0.105元,等外乙级O.084元。对一部分没有维修价值的公房。不收
租金,由租赁者自住自修,称以租养房。工商企业租房。则根据房屋所处位置、质量造价而定
租金。一般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要高出住宅用房的1倍以上。房屋自然损坏由房产部门负责修理。
居住公房者迁出时,不得私自转让房户。房屋交由房产部门另行安排。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住宅。基本参照房产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租金多为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