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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用地管理

第八节 用地管理




  

  东北光复前,城区建设虽有规划,但由于建筑密度低,又处于发展时期,建设用地没有严
格管理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城区建设用地原由房产部门负责管理,按照各历史时期的城镇建设规划。
履行征用审批手续。1979年6月成立城镇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区建设规划与用地管理。198
3年后,按照《克山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克山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区用地
管理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盘棋”,凡在规划区内不论新建还是扩建,单位
用地必须持建设申请书和县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以及设计图纸,在正大街两侧的建筑需经主
管县长批准;个人建房用地需持有用地申请书和所在单位证明;副局级以上干部还必须有县
建房领导小组的签批件。具备上述条件后,由城建处派出负责同志到建筑现场实地勘察,确定
建设位置、建筑立面、地面控制标高以及与环境建设密度、建筑层数相协调等施工方案,发
给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自1 980年以来,规划区内每年经勘测批准建筑面积约在2—3万平
方米之间。对于影响市容、影响交通、妨碍排水等违章建筑,一经查出即予拆除,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