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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副产品购销

第一节 农副产品购销




  

  一、粮油购销

  (一)收购

  克山建县初期,没有专门经营粮食的单位,当时出卖大宗粮食需到安达县。1919年(民国8
年)以后,由于克山商业逐步形成与发展,经营粮食的商户逐渐增多。据1931年(民国20年)3月
21日档案记载,县城较大粮商有14家,其中有的是专业粮栈,如“会成粮栈”,专营粮食;有
的是钱粮庄,如“广信卤,又名“广信公司”,是14家粮商中吞吐量最大的1家;有的是百货
商号,如“德森广”,另设粮栈。兼营粮食。另外,还有些烧锅、油坊收买粮食,主要用于生
产加工。

  民国年间,除私人粮商经营粮食以外。政府还要求各地积谷建仓。黑龙江省长公署颁发
《义仓积谷简章》规定:“仓谷原以备荒,非遇荒年呈奉令准。不准擅自借贷,仓谷如虑霉朽,
必须除陈而新,应由各该县、各该设治局呈明省长、道尹批准后方准粜籴;积谷仅以谷子为限,
按地亩摊收,每熟地一垧缴纳谷子二升。不足一垧地的免纳”。当时克山按警察区域设义仓4
处,每年自农历10月15日起开始征收。

  东北沦陷初期,私人粮商为了更多获利,不择手段,采劝大斗买、小斗卖”等手段剥削农
民。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对粮食严加控制,取缔私人经营,实行“粮谷出荷”。
1940年(伪康德7年),伪满中央政府制定《粮谷出荷法》,不管收成好坏,农民都要按契约缴
纳“出荷粮”。当年每垧出荷600公斤,1941年增加到715公斤由于“出荷粮”摊派到村,村公
所再派人到各屯逐户签订契约。大户人家(多半是地主)或以亲友关系,或以酒肉招待,或以金
钱贿赂,契约则订得少,余者全分摊到小户人家。有些贫苦农民,将一年劳动收获的粮食全部
交上,尚达不到“出荷”数量。1942年10月1日,召开伪省长、次长、县长、副县长会议,日
本人总务长官提出要以武力保证“出荷”计划完成。从此,每年秋后,以伪县长为首,抽调机
关人员与警察,组成“粮谷出荷”工作班,分赴各乡“催荷”。有的“催荷”人员下去翻箱倒
柜,殴打农民,焚烧房屋。1943年,伪满政府制定《决战搜荷方案》,增加出荷量,并发动
“兴农会”、伪村公所督催“出荷粮”,伪警察署、“协和会”、“兴农合作社”等机构一齐
出动。采用武力威逼等手段搜抢粮食。是年,县内遭受雹灾水害,农作物减收3至4成,但日伪
当局仍按摊派数量强迫出荷。据日伪档案记载,1943年(伪康德10年)全县出荷粮90 453吨,翌
年增加到12万吨。当时收缴的出荷粮主要运往日本,据1942年统计,全县粮谷出荷大豆34899
吨,运往日本34 165吨,占98%;油料苏子几乎100%运往日本。

  东北光复后,黑龙江省贸易管理局于1946年5月在克山成立龙西贸易分局,设立克山粮食
转运站(同年7月改为新龙转运站),开始由国家统一收购粮食。1947年土地改革以后,国家按
每户耕种土地面积征收公粮(农业税)。为保证军需,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人民民主政权除征收公
粮外,还向农民按质论价收购一部分商品粮。1949年征购量达到72 700吨。

  1953年11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后,从12月开始试行粮食统购统销。县委、县政府组织全县各
级党政干部深入农村,在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意义、提高农民思想觉悟的基础上,采取按
区、村下达征购控制数字,农户自报数量,群众集体评议,领导审批的办法,制定交粮计划,
做到征购适度。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在农村实行
“定产、定购、定销”(即三定)政策。即结合农户耕地实际,评定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出每户
的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等自用部分外,余粮按80—90%的比例计算定购数量。
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并实行超产适当增购、减
产适当减购的政策。

  为了鼓励社员多卖粮,从1962年起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生产队给予奖励。是年实行奖售工业
品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超交1 500斤粮食,奖给布票15尺,奖售卷烟3条、胶鞋1双;1965
年至1970年,实行超卖粮食加价30%的政策;1975年至1977年。对超产(卖)粮食的生产队实行
“四、六”分成办法,四份由生产队自行安排,用于农建、投肥、储备粮和适当增加口粮(但
最多不超过260公斤),六份卖给国家,给予25%的超购加价,大豆单独加价10%。1978年至1982
年,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50%。

  1983年1月1日起,粮食收购形式由定购改为任务包干,交粮形式由生产队变为个体农户。
国家按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购任务基数。农户在完成包干任务后,可以自行处理余粮;
在完成县内、省内包干任务时,可以跨县、跨省贩运,买卖余粮。

  1985年实行粮食定购合同制,年初由粮食部门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秋后按合同收购,完
成合同数后。可以自由买卖。

   克山县1 949—1 985年粮食征购情况统计
单位:千亩、公斤、千吨




(二) 销 售

建县初期,土地开发利用有限,粮食自给不足,每年都从拜泉、海伦等县运进粮食,补充
县内食用。1919年(民国8年),县内粮食有剩余,城镇出现经营粮食的小商贩。由于交通不便,
县内粮食售价较低,有些农户赶着大车,往返10日去安达县售粮(当时安达谷价每石900吊,克
山谷价每石400吊),亦有安达县粮贩来克山买粮。1930年(民国19年)1月,铁路从齐齐哈尔修
到泰安镇,克山谷价虽涨至每石770吊,而泰安镇谷价每石1 000吊,因此去泰安镇售粮者日增。
1931年后克山开始大宗粮食贸易。当年销售出境的大豆达22万石,小麦4.6万石;县内销售的
大豆、小麦和其它杂粮在20万石左右。当时粮食贸易主要以货币为媒介,亦有直接兑换日用品、
生产工具及衣料等物。

  1936年(伪康德3年)末。日伪当局为了垄断粮食,成立“克山县立农产物交易市潮,禁止
市场之外的粮食交易,逼迫农民将粮食运至市场出售。到1938年(伪康德5年)1月末,“交易市
潮粮食上市量达101928吨,其中大豆66739吨,小麦32125吨,玉米1095吨,高粱1161吨,谷子
808吨。

  1939年(伪康德6年)11月1日,伪满政府制定“特产管制法”。设立“专管公社”,取缔私
人经营粮食。在县城实行粮食和日用品配给,在农村实行日用品配给。其标准是:日本人每人
每月配给大米14.5公斤;中国居民则只配给粗粮,12岁以下每人每月6公斤,13岁至60岁每月9
公斤,60岁以上每月10公斤。为保证日本“军需”,伪县公署规定。平民百姓包括稻谷生产者,
一律不准吃大米,有吃大米者即按经济犯论处。同时禁止中国居民在农村买粮,否则不但予以
没收,还要治罪。

  1945年11月。克山县民主政府成立,废除了东北沦陷时期的各种统制法令,粮食交易由私
人自由买卖,粮价不稳。城镇居民用粮通过交易的方式进行,或与粮食生产者直接成交。或通
过粮商间接成交。新中国成立后,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按需求渠道定量供应。

  1、城镇居民及工商行业粮油供应 1949年,县城内设立油脂门市部、职工合作社和市民合
作社,均承担城镇居民的粮油供应业务。1953年,经营粮油的门市部和合作社改为国营粮店,
统归粮食部门管理。当时的粮食供应办法是:按照省粮食局下达的内部控制指标。根据全县供
应人口,按户凭证不限量供应,平均每人每日纯销原粮0.75公斤1954年开始按人定量供应,不
分工种、不分大人小孩,一律每月15公斤成品粮。1955年以后。实行“按工种定量、内卡(粮
店底卡)外证(居民粮食供应证)、划片定点、定期三核实(核实人口、核实工种、核实定量)”
的按月供应办法。对供应量以内的粮油,实行节约归己的原则,存粮自愿,取粮自由。品种兑
现。在供应品种上以面粉为主,同时供应玉米馇、玉米面、小米等品种。备品种的供应量。根
据当年收购原粮数量平衡确定。节日在供应量内每人增加大米0.5—1公斤,并增加面粉供应量。

  食用油,从1954年开始定量供应。城镇每人每月供应0.2公斤,农村每人每月0.1公斤。1960—
1964年,城镇及农村每人每月均供应0.1公斤。1965年后,只供应城镇及农村非农业人口,每
人每月供应0.2公斤,纯农业人口在口粮标准以外。另留10公斤大豆,自行加工食用油。

  城镇工商企业的食品用粮(油)、副食酿造及其它工业用粮油,均根据其经营规模和生产加
工能力,分品种供应。

   克山县部分年度粮油销售情况
单位:吨
 


 
   克山县国家供应粮人口及供应量统计
单位:人、吨、公斤




  2、农村社员用粮(自产自销) 农村社员口粮标准,依据年成、征购任务和余粮多少而定,
由生产队或生产经营者自留白用。因灾减产,人均口粮达不到200公斤的,由国家定销补到200
公斤。以经营蔬菜为主的城镇郊区菜农,口粮标准按不低于邻近产粮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而定,
由国家定销解决,平均每人年定销口粮240公斤,并根据贡献区别对待。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出现“征过头粮”现象,使农村口粮、饲料、种
子严重不足。为了保证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合作化时期、“大跃进”时期及三年困难时期,
征购粮过后,均由国家向农村下摆一部分返销粮(详见历年粮食征购情况统计表)。1975年,脱
离实际的加大征购任务,并动员农民超卖“红心粮”、“忠字粮”、“爱国粮”,结果造成农
村用粮缺口较大。全县返销粮达41 248吨,占征购总量的38%。

   克山县1949—1985年农业人口留粮情况统计
单位:人、公斤、吨




3、饲料销售 1956年,县粮食部门成立饲料公司,负责全县饲料经营业务,供应国营及
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役畜用料和国营单位饲养的种畜用料。根据各单位的役畜及种畜数量办理饲
料购买户卡。凭卡到饲料部门购买豆饼、高粱、麦麸、燕麦等。1964年5月1日制定了纯种公马
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饲养奶牛、禽、猪等饲料供应标准,开始定量供应重型种公马每日7公斤,
轻型种公马每日5.5公斤;犊牛每日1公斤,育成牛每日2公斤,大育成牛每日3公斤,产奶牛每
交售3公斤鲜奶奖售1公斤饲料;家禽每交售1公斤鲜蛋奖售2公斤饲料;生猪每交售1公斤(毛重)
奖售1公斤饲料。

  1965年3月22日,对城镇役畜饲料供应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重役畜每日2.5公
斤,轻役畜每日2公斤,幼畜每日1公斤。

  1978年。县内的饲料供应转移到发展养殖业,特别是以发展养猪为重点的奖售饲料上来,
凡向国家交售生猪者都能买到奖售饲料粮。奖售标准为。2等以上生猪每百公斤(毛重)奖售饲
料粮100公斤,3等生猪每百公斤奖售饲料粮75公斤,4等以下生猪每百公斤奖售饲料粮50公斤。
供应品种以豆饼、麦麸、葵花饼为主。

  1983年,县饲料公司增设两处饲料供应门市部和1家饲料加工厂。除继续供应奖售饲料外,
还大量生产混配饲料,粗料细做,面向城乡不限量供应。1984年,在西城、古城、北兴、北联、
向华等乡(镇)增设5处供应网点,饲料敞开销售。

  二、生猪购销

  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民饲养生猪主要是自养自食。县内生猪购销通过市场或民间自由交易。
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完成上调任务,临时下达派购计划,购销量不大。1952年10月开始
实行派养派购。对农民饲养肥猪执行收留各半的政策。随着养猪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镇居
民需求量的增加,生猪收购量逐年增加。1949年至1958年的10年间,全县共收购生猪119495头,
年平均收购生猪11 950头;1959年至1968年的10年间,全县共收购生猪258133头,年平均收
购生猪25813头。是建国后前十年的2.16倍;1969年至1978年的10年间,全县共收购生猪327900
头,年平均收购生猪32 790头,是建国后前十年的2.74倍;1979年至1985年的7年间,全县共
收购生猪376 735头,年平均收购生猪53 819头,是建国后前十年的4.5倍。

  县内生猪(猪肉)销售量亦呈逐年增加趋势。1949年至1958年的10年间。全县共销售猪肉
1498吨,年平均销售猪肉150吨;1959年至1968年的10年间。全县共销售猪肉4868吨,年平均
销售猪肉487吨,是建国后前十年的3.25倍;1969年至1978年的10年间,全县共销售猪肉8137
吨。年平均销售猪肉814吨,是建国后前十年的5.4倍;1979年至1985年的7年间,全县共销售
猪肉11 165吨。年平均销售猪肉1 595吨,是建国后前十年的10.63倍。在此期间。自1983年起,
生猪收购政策由派养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加之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个体经营猪肉商贩
增加,市场及民间自由交易量大幅度上升。

  在生猪(猪肉)销售中,除保证县内供应外,每年还向省内市县调出大量猪肉。据1976年至
1985年的10年统计,共调出生猪(猪肉)356 248头(39 900吨),平均每年调出35 625头(3 990
吨)。

  克山县1 949—1 985年生猪购销统计







  注:此表不含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和工业部门生猪购销量。

  三、马铃薯购销

  马铃薯是县内的主要农产品之一。新中国建立以来,总产量及销售外调量均居全省第二位。
50年代前期,马铃薯未列入国家收购计划,由民间自种自销(或就地加工)。自1957年起。马铃
薯列为统一收购,非国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和经营。自60年代始,县内马铃薯大
量销往辽宁、吉林及关内各地。最远销往福建、广东等剩仅1 975年—1 984年间,通过国营购
销渠道销往各地40万吨。销量最高的1978年达10万多吨。

  1976—1980年,国家收购马铃薯淀粉5000余吨;外贸出口马铃薯1 5 438吨。

  四、亚麻购销

  1949年。全县收购亚麻原茎754吨,1958年则增加到2 781吨,提高2.7倍;1 968年增加到
1.2万吨。比1 958年增长3.4倍。1976—1985年的1 0年间,共收购亚麻原茎92138吨,年收购
量超万吨的有4个年份,其中1984年收购16 545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县内亚麻原茎一律交售县亚麻原料厂,经过加工,生产出亚麻纤维,销往哈尔滨亚麻纺织厂,
为生产“101”细纱布提供原料。1 949年,生产亚麻纤维122吨。1 957年。亚麻原料厂经过扩
建,增添了设备。纤维产量上升到767吨。1 973年。B—734型剥麻机投入使用。实现了生产半
机械化,纤维产量由前一年的81 4吨上升到1 463吨。1979年至1 982年。国内新型的B—800型
剥麻机投入使用,使长麻率提高0.6%。质量提高0.5号,并提高了纤维的成条性、光泽度、梳
成率。1985年,在全国同行业质量评比中被列为第一名。是年。生产亚麻纤维2 978吨,创产值
820万元,实现利润1 375万元。

   克山县1949—1985年马铃薯购销量统计
单位:吨




克山县1949—1985年收购亚麻原茎及加工纤维情况
单位:吨







五、畜、禽产品购销

县内畜、禽产品除大宗品种生猪以外,还有菜牛、菜羊、家禽、鲜蛋以及皮毛等。新中国
建立后,县内对畜、禽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对城镇居民生活需要的肉、蛋食品实行计划供应,
促进了集体和家庭畜禽饲养业的发展,畜、禽产品的上市量逐年增加。以鲜蛋为例,1949年至
1958年的10年间,全县共收购鲜蛋217300公斤,年平均收购量为21730公斤。而1976年至1985
年的10年间,鲜蛋总收购量为1 320 700公斤(不含1985年数),年平均收购量为i46 744公斤,
比50年代年平均增长5.75倍。其它畜产品如牛奶、皮毛等的生产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克山县1949—1985年主要畜、禽产品收购量统计







六、水产品购销

县内最早的专业卖鱼户是1936年(伪康德3年)在东大街路南开设的“志醒时”鱼店,3间门
面。生意较为兴拢此后相继有数家鱼店开张。同时。还有流动鱼贩。走村串户,沿街叫卖。当
时经营的水产品主要是地产的鲤、鲫、黑鱼、狗鱼、鳌花、泥鳅、麦穗等淡水鱼。1958年,县
政府成立专门水产机构,国营商业开始收购和销售水产品。1960年,县成立水产供销批发商店,
第一次开始对水产品实行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批发,国合商业零售。水产品来源,一是
当地产的鲤、鲫、鲢、鳙、草等淡水鱼种。或从泰来、泰康等地运进一些小型咸鱼;二是从南
方购进黄花、晶鱼、带鱼、海杂鱼等海水鱼和干贝、海参、紫菜、对虾、螃蟹、海米等海产品。
一般夏、秋季经营淡水鱼,冬季经营海产品。1980年。水产品上市量达27万多公斤。由于实行
经济体制改革。水产品供应由水产部门独家经营变为多家经营,拓宽进货渠道。品种更加齐全,
销售量逐年增仅国合商业部门统计,1983—1985年,不包括海带在内,全县水产品销量达80多
万公斤,其中大宗货,如明太鱼、带鱼、海杂鱼、鲢鱼等销量大而且快。近些年,由于改革开
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个体鱼业商贩大量涌入市常使克山县由过去的少鱼县一跃成为常年有鱼吃
的县份之一。

   克山县1976—1985年国合商业水产品购销




七、蚕茧购销

县内自1958年放养柞蚕以来,即开始蚕茧购销业务。随着养蚕事业的发展。蚕茧购销量逐
年增加。到1985年,共购进蚕茧659吨,销售593吨,经营略有盈余。同时积极发展蚕种生产,
到1985年,共经营蚕种5409千粒,其中调入3331千粒,自育1653千粒,调出453千粒,为发展
蚕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克山县部分年度蚕茧购销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