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销合作商业管理
第二节 供销合作商业管理
供销合作社是政企合一的群众性商业组织,领导由群众选举产生,经营费用由社员入股投
资解决,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行政与业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重大管理
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但新中国建
立以来,由于政治运动频繁,加之国营、合作商业多次分而又合,合而又分,致使社员代表大
会只召开5次。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供销合作联合社所属各公司(或商店),执行每2年1届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休会期间,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对企业的好坏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把企业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每半年召开1次职工代表会议。真正体现民主管理。1 949年至1958年,供销系统各经营单位由
于初办。计划性较差,基本是挣多少算多少。1959年国合商业合并以后,由县统一下达经济指
标,开始执行计划管理。在财务核算上。建社初期实行统一报帐一级核算。1957年推行统一报
帐。部组分别核算。1983年始,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采取“利润包干,联销计酬,定额缴利,
利润分成”的办法,调动了全系统职工的积极性,当年纯销售总额达3 911万元,是1957年817
万元的4.3倍;实现利润67.8万元,是1957年8.5万元的8倍。至1985年。纯销售总额达4 459万
元。比承包前1982年的3 878万元增长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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