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征收局,由县知事兼任总监督。租课、田赋、捐税统由征收局收缴。
后改由捐局负责国家税(田赋、租课、契税)征收;征收局负责地方税(附加垧捐、交易捐、杂
捐等)收缴。1929年(民国18年)设财政局,统管全县征税、募捐、公共财产管理及地方财政事
宜。1931年(民国20年),在县政府第一科设财务局,掌管全县税捐征收、公债、金融、官产、
仓谷、编制预决算以及会计、庶务等。
日本侵略军占领克山县后,在财务局内设征收、理财2个股。征收股执掌代征国税、地方
捐税、税外征收、滞纳处分等;理财股负责公债发行、回收私帖、调查公有财产等。
1945年。县政府设财政科,内设财会、审计、粮秣股;并在各区配有粮秣员。财政科负责
接收伪满财产、征收公粮、为政府筹措经费、支援前线和对享受供给制人员的物资供应等,定
期向省报表结帐。1953年财政科内设预算企财、财会审计、农业税3个股。1958年,财政、税
务合并改称财政局。翌年,全局编制已达32人。1961年,财政、税务机构分设。“文化大革命”
期间,县革命委员会设计财委员会,内设财政组。此后又与税务合并、分设。到1973年恢复财
政科。1981年后,编制增加到38人,内设秘书、预算、综合计划、企财、农财、省市企业等股。
1984年1月改称财政局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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