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民国时期,实行国家税和地方税征收、使用两条线,国家税(田赋、租课、契税)上解,地
方税(附加垧捐、交易捐、杂捐等)由地方支配,大部用于警务和兴办教育,少量用于行政、杂
项支出。
1932年(伪大同元年)9月,日伪政权实施税收新法,划分国税、地方税,国税统由伪满中
央管理支配,地方税归县公署管理,实行征收与会计相分离。由于天灾人祸。日本侵略者加紧
经济掠夺,县内经济困窘。据1934年(伪康德元年)《克山县地方政况概要》记载,“本县因灾
变相循,粮价惨落,金融奇紧,农商交困。诚为设治以来所无有农家破产者有之,商号倒闭者
有之”。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县内实行过
8种财政管理体制。
一、统收统支
1950—1953年,县财政部门的收入一律上缴省,省统一上缴中央,地方开支由省按月核定
拨给。确保当时财政收入统一使用和资金严格控制,对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促进生产恢
复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收支分类分成
1954年,国家实行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固
定收入是根据收入的性质和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地方固定收入,全部属地方所有;固
定比例分成收入是中央、省县财政按固定的比例加以分成;调剂分成收入是中央用于调剂地方
财政的分成收入。具体做法为:把地方支出分为正常支出与中央专项拨款,以地方经常性支出
做为正常支出。对于基本建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支出,作为中央专项拨款。
在平衡地方预算收入时,以地方固定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相抵,不足支出时划给固定比例分成
收入;再不足,划给调剂分成收入;仍不足,由中央拨款补助解决。同时还规定地方在划定的
收支范围内,多收可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使用。
三、收支下放。总额分成
1959—1 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凡地
方管理的企业,所有收入全部做为地方收入。地方支出不再分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地方
收入小于支出总额部分,另由中央给予补助,地方超收按比例分成。
四、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1971—1973年,
按上级财政核定的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包干上缴;支大于收,由上级财政部门按
差额包干补贴。年终超收或节支全部留用。如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
五、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 1 974—1975年,按地方
收入总额和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给地方留一部分收入。作为机动财力,其留成比例,最高为
6%,最低为1.6%。给地方财政规定的支出指标,由县内自己掌握,节余归己支配,超收部分
自行弥补。
六、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 1976年开始,进一步调整中央与地方财
政权责利关系,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
变”的管理办法。
七、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 980年2月,国家采劝砸大锅,立小灶,分灶开饭”的措施,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的新体制。按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划定收支范围,地方凡收大于支,收入节余部分全部上缴省
财政部门;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省财政部门给予定额补助。上解或定额补助数额确定后,一定
五年不变。如调整价格、增加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收,均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负担。如遇
人力不能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由省酌情补助。
八、划分税种,分级包干
1985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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