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 一、财政收入概况
民国时期,灾害频繁,匪患严重,农户流动量大,工商业萧条,财政收入极不稳定。1915
年(民国4年),土地垦殖较少,田赋征收不多,捐税收缴甚微。全年共征收大洋1 001元,其中
印花税469元,杂费112元,杂项收入420元。1916年增加了垧捐、契税、清丈费等项目,全年
捐税额增加到43 645元。翌年,县地方收入金额为136 816元,其中租赋附加捐占80%。随着
垦户不断增多,集镇人口渐繁,工商业逐年发展。1921年(民国10年),除征收垧捐外,其它捐
税已增加到8种,年收入额为165615元。以后各年收入有高有低。到1930年(民国19年),田赋
除山林游击队费等5种外,还增加了军费、警费、学费共有7种附加垧捐。财政总收入已达493494
元,其中国家税89 981元,占总收入的18.2%,地方收入403 513元,占总额的81.8%。
东北沦陷时期,地方财政收入以垧捐为大宗,杂捐次之。自日本侵略军占领克山县后,境
内成为军事要地。民众惨遭兵匪蹂躏,致使农户流离。田园荒芜。1932年(伪大同元年)共收入
垧杂捐31 963元(伪满国币),收支相抵共亏77 246元,是全年收入额的2.4倍多。由国库定期
拨款23 160元,临时补助63 449元,免强渡过财政难关。1933年开始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县
内预决算由省民政厅财务科掌管。是年,共收入垧杂捐款115 745元,收支相抵亏空58 726元。
由国库拨款补助40 070元,实亏1 8 656元。1934年(伪康德元年)共收入垧杂捐等款计282206
元,收支相抵盈余44649元。随着赋税征收不断增加,县内民众负担日趋加重,而且伪满政权
的各项支出增长幅度更大,经常入不抵出。
新中国建立后,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企业利润、工商税、农业税及其它杂项收入4部分。
纵观30余年的实践,县内财政收入大致经过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此时期经过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
动和对工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县内财政收入逐年增加。1950年
总收入为304.6万元,1957年增加到509.1万元,增长67.1%。
第二阶段,1958—1965年。此期间,由于受“共产风”、“浮夸风”的影响,工业盲目上
马,产品成本高,原材料、燃料紧缺,经济效益差。1958年以后。虽然各年收入均比1957年提
高,但由于国民经济失调,财政收入不稳定。1 958年总收入为749.5万元,比1957年增长47%。
到1962年,增长到776.9万元。1961—1966年间却呈回落趋势,1965年收入为723.5万元,比1962
年减少53.4万元。下降6.9%。1 962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村
集体经济和城镇工业进行调整。财政收入始有好转。1966年总收入有所回升,恢复到1 959年
水平。
第三阶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断批判“唯生产力
论”。企业管理混乱。生产力遭受破坏,全县地方企业1 9家,亏损的有1 4家。1 976年工业
亏损额达315万元。是年。县财政为工业退库342.8万元。工业局系统的1 4家企业。连续14年
亏损,累计亏损额达1 552万元。1 966—1 97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有5年在1 000万元以下。
第四阶段,1 977—1 985年。经过拨乱反正,进行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搞清理论界限,
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尤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乡逐步进行经济体制改
革,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落实,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运输
业、服务业蓬勃兴起。经济繁荣,财路拓宽。1 98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812.1万元,1 985年
增到1 238.3万元,增长52.4%。创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收入最好水平。
二、农业税
(一)征收
1945年后,国家将“田赋”改为农业税(又称公粮)。仍为国家正税。是新中同农民自己创
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用来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共同需要,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人民政权建立初期,考虑到战争、匪患给农民生活带来的困难,免征1 945年度的农业税。
1946年,以简易累进法征收建设公粮。规定雇工和贫困户免征。贫农略征一点,中农少征,富
农多征。大部分由中等以上地主负担。县、区、乡层层下达任务,到基层由群众自己评定。1947
年,县政府决定,将县内土地划分等级,地主、富农土地一律按上等计算,其他农户由民主评
定等级。实行阶级累进率,即贫雇农不实行公粮累进,中农(含中佃)地累进5%、富农(含富佃)
地累进30%,地主累进35%。以户评定并计算出交粮数目,经乡民大会审查张榜公布。公粮基
本粮是小麦(稻)、大豆、高梁、玉米、谷子等原粮。交纳其它粮均以高粱为标准折合。此外还
征公草、公柴。烈军属及鳏、寡、孤、独无力负担者免征。遭受自然灾害。经农会评议减免。
牟利菜地加倍征收。1 948年,将农民分得的土地评等定级,分为夏秋两季征收。麦收征农户
产量的1 O%。秋收征约占20%。是年交纳公粮33 136吨,每亩地平均负担22.2公斤。1 949年。
按耕地土质和常年产量评定等级,“征收标准以每垧地常年产量500斤以下者为第一级。超过
500至700斤者为第二级。征收时每增加200斤提高一级。按地级产量征粮”,征收率按土地正
副产物总和征收22%(地方粮2%)。体现对勤劳生产。精耕细作,推广新技术。增加收入者不
多征。在征粮同时。每垧地征收谷草30公斤,农户无草。可以3公斤粮食代替。在征公粮时。
加征5%作为地方办教育、卫生、修桥补路、优属、社会救济等公益事业。为鼓励垦荒,新开
荒地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征半数,第三年全征。对复种熟荒地亦采取鼓励办法。是年,全县大
田征粮地为147.5万亩,征粮26183吨。平均每亩地负担17.8公斤。公草7800吨,每亩地负担10.5
公斤,由于土地丈量缺乏统一标准,征粮任务畸轻畸重,灾欠减免也存有不平衡性。
新中国建立后,为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增产积极性,体现增产者不多征,人为减产不少征
的政策。1951年,重新评定土地等级,按常年平均产量计征,税率为24%(国家公粮20%、地
方附加税4%)。到1952年取消一切地方附加税,税率为23%,此税率一直延续到1957年。1958
年6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一定五年”不
变的常年产量计征,征收率为19%。新垦荒地3年内免税,农研用地、宅旁空地和零星地不征
税。1961年后,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注意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率下调到13.5%,此税率执
行到1985年。
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税随地走,征收户头由1 300多个增加到8万多个。并实行计
税土地管理、征收任务计算、填发纳税手册、征收税款、完税进度登记、评定计算减免、结算、
退税等8项到户。1985年,由于农副产品调价,征收主粮单价由每公斤0.198元上调到0.264元,
每亩平均负担由2.67元上调到3.60元。农业税计征额为1078.6万元,调整后增加税收170.3万
元。
农业税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1953年为404.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608.3万元的66.5%;
1962年征收额为227.2万元,占总收入额776.9万元的29.2%;1970年征收额576万元,占总收
入额671万元的84.4%;1980—1985年征收额为3 203.2万元,年平均533.8万元,占年均财政
总收入的32%。
(二)减免
1949年,遵照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对因受水、旱、风、雹等灾害减产,收成在2成以
下者。免交公粮;收成在2—4成减征50%;收成在4—6成减征,25%。人为造成土地荒芜减收
者不予减征,对故意弃熟地垦荒逃避纳税者亦不减征。1953—1954年,对受灾农户,依据全年
全部农作物欠收程度予以减免。欠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欠收5成者减免70%;欠收4成以
上不到5成者,减免50%;欠收3成不到4成者,减免35%;欠收2成不到3成者,减免20%;欠
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1955年,根据“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产量计算灾情,确定减免
农业税幅度。1958年以后按照“征收条例”规定,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
原则。
1979年以后,废止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实行按口粮定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
位(不计自留地产量),旱田区每人平均自产口粮150公斤,水田区每人200公斤,水旱兼种区每
口人175公斤为起征点标准。凡在起征点以下者免征。城郊菜农口粮由国家供应或补差者不实
行起征点。但对收入低,缴纳农业税有困难者,按规定的减免办法减免,对集体经济计征总额
提取2%,用于优抚军烈属或照顾贫困户。减免办法按人均分配衡量,旱田区人均收入50元以
下,专业菜农和水田区人均收入60元以下,水旱兼种区人均55元以下者,减免当年农业税。旱
田区每人收入70元以上,菜农在80元以上,水旱兼种区在75元以上者均不减免。1983年,县内
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取消了定起征点的办法,恢复“常年实产对照”的减免办法。19
84年又改为按折实灾面积“分等定率,重点照顾”的减免办法。
三、财政支出
设治初期征收的捐款。其支出是按比例用于警务、办学及行政经费。由于未征收田赋、垧
捐。其它各捐所征较少,常是入不抵出。1915年(民国4年),支出预算31 235元,其中用于设
治局经费1386元,警察所经费2500元。教育经费6700元。县公署和监狱等建筑及修缮费17999
元,旅差费和房租等经费2 650元。当年支出是收入的31倍。随着地方税捐种类逐年增加,税
率不断提高,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支出亦随之增长。1930年(民国19年)财政总支出319 498元。
是设治初的10倍多。其中警费102 418元,教育费64 627元,保甲费105 998元,山林游击队费
33 611元。实业局、财政局经费8 421元,自治费4 423元,全部支出占地方总收入的78.8%。
东北沦陷时期,财政支出不断增加。1932年(伪大同元年),全县支出109 209元,收支相
抵亏空77 246元。翌年支出增加到174 471元,出现亏空58 726元。到1934年(伪康德元年),
支出达到237 557元,其中警察费84 808元,县公署费用60 515元,教育费28 128元,其它支
出64 106元。到1941年(伪康德8年),财政支出增加到1 00.9万元,比全年财政总收入78.2万
元超支29%。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支出也相对逐年增长,县内对资金投放的立
足点,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遵循保住重点兼顾全面,基本做到收
支平衡,略有节余,各年度的支出形势是“水涨船高”,多收入多支出。主要支出项目有经济
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其它支出和上解支出费5类。大部分支出是用于发展县内
经济建设和为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提供所需资金。从1953年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到1985
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止,县内全部财政支出为34 599.5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10 707.4万元,
占总支出额的31%;用于文教卫生事业11 393.4万元,占总支出额的32.9%;用于行政管理费
458.2万元,占总支出额的13.2%。
克山县1920—1928年(民国9—17年)财政收入统计
单位:元(大洋)
注:垧租额:民国9—10年为3角5分;民国11—1 4年为1角7分5厘;民国15年后又恢复3角5分。
克山县1 952—1 942年(伪大同元年—康德9年)财政收支情况
单位:元(伪满洲国币)
注:1、摘自伪满洲国《克山县概要·财政》。
2、1940年前为决算额,1941年后为预算额。
3、收支额以1932年为100%,以后诸年均和该年对比。
克山县1939年(伪康德6年)国民负担比较
单位:万元(伪满洲国币)
克山县1940年(伪康德7年)收入种目预算比率
单位:元(伪满洲国币)
克山县1 940年(伪康德7年)支出预算比率
单位:元(伪满洲国币)
克山县部分年度地方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克山县新中国建立后部分年度地方财政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克山县部分年度农业税依率计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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