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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

第二节 税制




  

  随着历史的演变和不同阶级的交替,税收制度均发生相应的变化。

  民国初年,国民政府即着手整顿田赋,统一税制。经过实践探索。制定出“国家税与地方
税法草案”,依据税源划分国税、地方税捐、地方公益事业费3大项。1915年(民国4年),县内
征收税捐有商业交易、盐的加价捐等11种。到1921年(民国10年),国税有田赋、租课、契税等
6种;地方捐税有垧捐、屠宰捐、商捐等9种。合计15种。

  日本侵略者占领克山后,为维持其殖民统治,推行一系列的经济掠夺政策,把税捐列为搜
刮民财的主要手段。伪满政权一建立,县公署即按伪满国务院颁发的《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
理方法》,制定了国税、地方税划分细则。1932年(伪大同元年),县内计征收国税、地方税15
种(不含地方摊派)。1935年(伪康德2年)。县内征收税捐计26种。到1942年(伪康德9年),国税、
地方税达30余种。

  1945年建立人民政权后。废除伪政权的税制,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的“税收暂
行规定”。县内征收的税种有统税、货物税、营业税等。同时没收官僚资产、节制资本和广泛
开辟财源,确保解放战争和地方各项事业所需资金。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财政和税务体制。1950年1月。按照政务院颁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制,县内开始执行新税制,开征农业税、契税、货物税、
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营业执照税、1临时商业税)、屠宰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
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0种。

  1953年,遵循“保证税收、简化税目”的原则,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
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保留牲畜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合并印花
税,继续征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计征9种。到1955年又开征房地产税。在
保持稳定原税种的基础上,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独立工商所得税,开征集市交易税。
改革税制后,仍征9种。

  1973年,继续改革工商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改革不合理的规定。征收
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征收居民个人的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
市房地产税6个税种。

  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措施,即“税利并存”。凡盈利的国营企业,全部征收所得税。
盈利的小企业,县以上供销社依盈利额,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
方案,将原征收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
税开征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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