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种 税率 一、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税种与税率
(一)民国时期,田赋为主要税种,征收以下几种:
1、地租放垦土地,每垧扣除沟洼道路等按7成交租,垦熟土地5年后升科(纳税),每垧征
收大租600文官帖,并同时纳小租。1917年(民国6年),全县熟地84万亩。征收现洋6.5万元。
1921年(民国10年)熟地增至200万亩,地租仅上缴8 000余元。
2、“三费”征收地租时,每垧另加县衙勘验、招解、缉捕3项费用,亦称司法补助税。征
收额各时期不等。
3、经征费地租、“三费”两赋总额附加3%。
4、街基租集镇商户、市民占用国家土地,按方丈论等级征费。
5、契税私有土地、房产交易缴买契税、典契税、契纸税、地照费和罚金等。契税额多为
买价的6%。
6、垧捐即地方征收的租赋附加税。多用于警备和办学。亦称警捐、学捐。1924年(民国13
年)开始,垧捐增加了山林游击队费、实业经费、保甲费等。1928年(民国17年)每垧地租为3角
5分。而各项附加之和则高于地租6倍多。此外。尚有临时摊派的义务教育费、建设典礼费及地
方附加摊派。
(二)县内征收捐税项目主要有:
1、产税 1928年(民国17年),县内征收7种,即粮税、山货皮张税、本省木植税、麻税、
油税、豆饼税、鸡蛋税。
2、烟酒税县内设治即成立了烟酒公卖第五分局(克山分局),征收烟酒税、公卖费、牌照
税等“烟酒协款”。1925年(民国14年)按价10%加征本省特税。1927年(民国16年)。后又加征
两成军费。酒税额每斤征2分大洋,收公卖费1分2厘。牌照税视资本大小划等征收。是年,对
“烧锅”实行包税,天德合、海盛祥等10家均按乙等认包。天增汇等5家“烧锅”无力包税而
停业。
3、所得税按法人所得2%、公债和社债之利息1.5%征收。上述两项以外的所得超500元至
50万元者递增计算。最低税率为0.5%,最高为5%。50万元以上者,每10万元递增O.5%。
4、印花税县内设治即开征此税。1917年(民国6年),财政部发出布告,对租房屋、雇佣仆
人等立契约书者及商业铺户的发货票、提货单等均帖印花。印花税额第一类15种,第二类11种。
县知事为经征官,委任印花税劝导员(多由警察所人员充任)。由邮局、商会代售印花。
5、捐税捐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各年代征收种类及捐额有增无减。据不完全统计,
县内各项杂捐有:木排场捐、石岩捐、出境粮捐、学费契税捐、碱捐、渔网捐、鱼捐、马站捐
、草甸捐、货庄捐、车船捐、商捐、房捐、菜园捐、牛场捐、门牌捐、冻猪捐、卫生捐、烟筒
捐、婚书捐、旅店捐、妓捐、戏捐、赌捐、羊草捐、柳通捐、柴灰捐、渡口捐、路灯捐、屠宰
捐、盐捐、山货皮张捐等数十种。将捐划分种类,分类征收,分头征收。垧捐、牲畜捐、羊草
刀捐归税捐局;百货、粮石、屠宰、烧炭等捐归征收局;车、妓、赌、吸户(吸鸦片)等捐归警
察局;烟酒公卖局只收“烟酒协款”。1926年(民国15年),对各类店铺登记造册,划等分季缴
纳商业牌照捐。并实行牲畜交易、屠宰两项正附税捐包征。核定年包征额7万多元。在捐税中
垧捐、粮石捐占主要比重。1930年(民国19年),全县收捐总额为493 494元,垧捐,粮石捐占
95%以上。
1932年(伪大同元年),国税分地租、三费、经征费等7种。地方税分垧捐、妓捐、商捐等8
种。1934年(伪康德元年)。国税增加了买契税、典契税、契纸费、婚书费4种。共计11种。地
方税增加了屠宰手术料、大车牌捐、快马车捐等计15种,同时带征大同元年和大同2年垧捐。1935
年(伪康德2年)公布“地方税法”,翌年县税又增加了租房捐、不动产取得捐、垧捐过年度罚金
等。1942年(伪康德9年),县税新增加事业所得税附加捐,税率为本税的35%,家屋税附加捐为
本税的50%,不动产取得捐按产值的3%计算,还有不动产增价捐、接待人捐等10余种,国税、
地方税计30余种。
赋税征收亦逐年增加。1935年(伪康德2年),每垧中等土地田赋收0.357元。到1942年(伪
康德9年),每垧地则增加到0.86元。屠宰捐,每头牛由1 934年的0.3元增到4.5元。猪、羊每
头(只)由0.2元增到2.00元和0.8元。1939年(伪康德6年),县城经商户除按税则交纳营业捐、
事业捐等项目外,居民还要交门户费、地费、家屋费、观览旅行等杂费。各区、村居民,除缴
纳捐税外。还要承担地方摊派的农会费、修道费、保甲所办公费等。
克山县1 956年(伪康德5年)税目、税率
单位:元(伪满洲国币)
注:国税由财务局征收;各税征期分别规定。
二、新中国建立后的税种与税率
1945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即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税收“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一些新税种,经一系列改革,不断完善税制,
注意调整纳税者负担。县内征收税种有农业税,工商税、调节税3大类,截止1985年开征的税
种及税率变化主要有:
(一)统税、产销统税
1946—1949年。凡在县内生产或销售油、酒、面粉、木材等产品,均须经税务部门查验,
发给准许经营证后按规定纳税。油、面粉、鱼、木材从价的3%,酒40%。烟叶10%,牲畜和
毛皮5%。
(二)货物税
1946—1958年,不分军需或民用,公营或私营,凡应纳税的货物出入境。必在包装和解封
前经税务部门查验完税,取得税票粘贴查验证或验讫证后方准起运和销售。1953年简化货物税,
有些划入商品流通税。
(三)农业税
1946年开始征建设公粮,1958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详见《财政章》)。
(四)工商业税
全国统一税制前称营业税。1947年5月开征,营业前3日向税务局申请登记,获证后方可营
业。税额按营业额高低划分4类。最低1.5%,最高39%。1950年改为工商业税。分营业税、临
时商业税、摊贩业税、所得税。营业税按“工轻于商,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
于奢侈用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定税率。所得税按14级全额累进率征收,1950年12月修正税
制又改为21级。税率最低5%,最高30%。级差由100元以下至3 000元以上改为300元以下至
10000元以上。临时商业。在营业地纳税。一次营业额以15元为起点。粮、棉、山货等为4%。
其它物品为6%,后一律调为10%。农、牧、渔、猎民销售自产品和机关、居民变卖剩余物品
或自用品免税。1953年。将工商业应缴纳的部分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并入营业税统一征收,
所得税未满300元者为1级,税率5.75%;5级600—700元,税率10.35%;10级1 100元—1 200
元。税率16.1%;15级1 700元—2 000元税率21.85%;万元以上为21级,税率34.5%。1958
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全部合并,对产品从生产到流
通两次课税。棉纱、白酒、皮革征中间产品税,对其它工业品一律实行按工厂销售价计税。营
业税并入统一税后,所得税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不分企业性质。一律按21级全额累进
税率征税。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商业停征税收改为上缴利润。1961年修正税制后,对
运输社改按30%税率征收。供销社又恢复征收所得税,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2年又改按
39%比例征收)。1963年10月。21级税率和运输合作社比例税率废止。除个体经济外并由全额
累进制改为超额累进制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
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税率7%;最高全年所得额在800元以上者税率55%。合作商店(组)
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7%;最高全年所得额在2万元者
税率60%;2万元以上,按规定加征1—4成。个体经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者全年
所得额未满120元的税率7%;最高额1 320元以上为62%;1 800—5 000元以上者加征1—4成。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全部合并为工
商税(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保留对个人征收)。工商税均以流转额交纳工商两
道税,一直执行到1983年8月实行利改税为止。
(五)印花税
1950年1月开征。同年6月,将印花税调为25目。凭证立约人或领授人以凭证、契约、发货
票、收据等纳税。1953年后。印花税一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剩余部分继
续征收。1958年改为工商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停征。
(六)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1年,对电影、戏剧与舞尝筵席、冷饮、旅馆5种行业征税。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代征,
并提取1%手续费,电影、戏剧与杂技等场所,按票价征10—30%。旅馆、饭店以每次2万元
(旧人民币)为最低税率征5—20%。1953年后改征文化娱乐税。电影业征10%,戏剧业征4%。
1967年停征,将冷饮、筵席、旅店划入营业税范围。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7年开征,车船由使用人纳税。农民、军政机关的自用车辆及消防、救护车辆免征。19
73年后,企业车辆税已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征税。1962年,在城乡开征自行车牌照税。1977
年停征。
(八)屠宰税
1950年开征。税率从价10%。对自养自食者免税,宰杀牲畜由屠户纳税。对役畜、孕畜、
种畜、幼畜实行保护。1952年修订税制后,个人仍征从价10%。屠商纳13%(含营业税及附加
印花税)。1957年调为8%,1965年为4%,1965年9月,对伙食单位及个人的屠宰税定额征收。
猪屠宰税每头3元(1973年改为1元、1980年改为3元、1985年改为5元),牛每头8元,马、骡5元,
羊0.5元。
(九)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凡在境内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及其它证券利息所得、股东和职工对本业户
垫款之利息所得均为纳税者。税率为利息所得的5%。1959年停征。
(十)契税
1954年,根据国家修订的契税征收条例,对土地、房屋交易、典当、馈赠或交换。均凭产
权证明或由承受人持双方签订的契约纳税,税率为买价的6%,典契税率为典价的3%,馈赠按
估价的6%征收。机关、部队、学校等免税。该税原由财政部门征管,1984年移交税务部门。
(十一)交易税
1950年以后即开始征粮食、土布、棉花、药材、牲畜的交易税。1953年。牲畜交易税率为
从价的5%。粮食、土布划入货物税,棉花划入商品流通税。药材停征。1962年,随着集市贸
易的发展,县内开征集市交易税。活猪、活羊、水果、席子均从价5%。木耳、蘑菇15%,牛
肉、猪肉、旧钟表、旧自行车10%。1965年停征,保留税种。牲畜交易税单独划出,对购牛、
马、骡等大牲畜者征税。1966年。对国营、合作企业及集体经济部门购畜免税。1982年后,税
率仍为买价的5%。
(十二)城市房地产税
1955年,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征收。凡国有、集体、个人房产及土地使用,均由房权者
及土地使用者纳税,出典则由承典人纳税。机关、学校、团体等自有、自用房地及公园、清真
寺等公用房地免税。新建房3年内免税,大修房2年内免税。房产税每年以标准房价1.2%征收
(1952年前为10%);地产税每年依标准地价1.8%征收(税制改革前为1.5%);房地产出租征18%。
(十三)国营企业所得税
县内实行利改税后,于1983年1月开征。凡独立核算之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及其它
所得(另有规定者除外)均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税率,小型企业及集体
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3年9月,取消供销社39%及社队企业2%的税率。
(十四)产品税
1984年10月,对从事产品生产及委托加工的单位、个人依其销售金额征收产品税共分24类
270个税目。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0%。
(十五)营业税
1984年10月利改税从工商税中分出营业税,共11个税目。凡从事商业、交通运输及其它服
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依其销售或经营收入征税。代购代销及代办出口、商品批发(含物资调拨
与中转)均为10%;金融、工业加工及旅店、饭店、租赁等为5%;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建筑
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含公共汽车、自来水、供电等)、文化娱乐(电影减为1.5%)、修
理、理发等服务业均为3%。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商业、服务、运输等单位或个人均
交纳5—8%的临时商业税(服务、交通、建筑安装为5%),并视情节1—5倍征收。是年。对个
体业户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
(十六)建筑税
从1983年起对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自筹资金等
建筑工程,按投资额的10%征收。分季预收,年终结算。
(十七)增值额
1982年7月,实行按工业产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即按扣除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
物料、包装物、生产用零部件等耗费的净增值额计征。甲类有机器、机械(含挂车)及零配件,
税率为14%;农业机械及零配件为6%;乙类原料药为10%。
(十八)企事业奖金税
1984年,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实行超限额部分按年度征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
均不超4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超过4—5个月的部分征30%,超5—6个月的部分征100%,超6
个月的部分征300%。对采掘、搬运、建筑业及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自然科学、
节约燃料及原料等奖免征。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原则办理。事业单位,超限额1个月基本工
资部分征30%,超限额1—2个月部分征100%,超2个月以上部分征300%。
(十九)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对执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超过国家核定上年工
资限定比例总额部分即征税。税率分1—4级,工资增长额在限定额7%以下者为1级,免征;增
长7—12%者为2级。征超限额部分30%;增长额在12—20%者为3级,征100%;增长额20%以
上者为4级,征300%。
(二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利改税后新开征税种。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按其应缴额同时缴
纳。县镇内按应缴税额征5%,县镇外征1%。
县内于1983年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率为10%,1984年改为15%。
征收范围是: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集中更新改造资金及其它未纳
入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养路费、市场管理费;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专项
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税后留成、包干分成;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知
识青年集体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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