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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征收管理




  

  民国时期,由县知事(县长)确定征期和滞纳罚款等项事宜。并发布通告。田赋征收时间,
多在年末前至翌年春。省县制定奖惩办法,督促征收官员抓紧催办,限期收缴各税。

  东北沦陷初期,仍沿袭民国时的税制。随着日伪政权的建立。为加快对中国经济的掠夺,
日本侵略者进行“产业开发”,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强行派捐,收缴严苛。重要税捐由警察
督办,甲长催逼民户。限期缴纳。若有迟误。轻则遭训斥、罚款,重则被警察关押毒打。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权根据党的“从经济到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负担”的
政策,致力于加强税收管理。1945年至新中国建立前。以征收建设公粮为主,积极为人民政权
的建设、巩固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筹集财力、物力,同时大力扶持国营和民营工商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适应多种经济并存的形势,税收工作积极支持全民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简繁不同”的政策。通过累进税收调节各阶层收入,限制资本主义经济,
保障全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税收工作努力促进国营经济发展,加强
企业经济核算,降低生产成本。以税收手段调节企业利润,加速资金周转。经过税制的一系列
改革,不断调整税种、税率,配合价格政策、计划管理、市场管理等积极有效措施。为国家经
济建设积累资金。

  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各时期均注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改变个体经济
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经营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改进征税方法。新中国
建立以来,对税款征收实行分行业管理,按区域分片征收。针对不同纳税对象,分别采取查帐
征收、定额定期征收、代扣代缴等办法,企业一律实行自己计算、自己填报、自己到银行缴纳,
个体工商业户按季评定定额。由税务局分管股按月填票,业户凭票据到银行缴纳。其它工商各
税由专管员按月或按季巡回征收,税款收入全部解缴国库。1965年后,实行纳税申报,建立开、
停、转、废业报告制度,使用进货登记手册,不定期盘点。提交月份营业情况报告,按月审查
费用列支,组织纳税小组。定期进行典型调查,按季调整定额,深入进货单位对照购货手册等
管理制度,使税收制度健全、严密,检查做到经常化。

  1978年,国家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全县各种所有制企业不断增加,税源
越来越广。县内学习外地经验。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建立城镇企业、市尝街道、农村、个体商
贩等5个方面税征制度。实行“三定一保”(定人员、定工作职责、定指保证完成任务)的岗位责
任制。恢复了征前指导。征收检查,纳税鉴定和逾期收滞纳金制度,使税收工作适应新形势发
展的需要。1982年,宣传、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对城乡工商企
业及个体经商户计1 110户全部登记发证。

  1985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税收大检查通知精神,对全县1 494个企业和个体户进
行检查。其中工业企业98户,交通企业6户,商业企业1 373户。使其遵守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全县纳税户已达1 494户,比1949年增长40%,比“文化大革命”十年平均267户增长4.6倍。
年征收总额为842.9万元(不含农业税),是50年代平均征收额282万元的3倍;是70年代平均征
收额353万元的2.4倍。80年代6年平均征收额为649万元,比70年代年平均征收额增长83.8%,
1985年征收额创历史最高水平。

   克山县1973年继续改革工商税后的税种、税率







克山县新中国建立后部分年度税收情况对照
单位:万元


注:1、1983年后能源交通基金、国营企业所得税未含合计中
2、利改税后(1984、1985)货物税栏为产品税,工商税栏为增值税。

克山县新中国建立以来部分年度纳税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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