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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

第五节 保险




  

  民国时期。县内即有私人开设的金融业兼营火灾保险,参加保险者多为较大的商业店铺。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权确定由邮政部门办理人寿保险。保险额由伪满国币500元起至
50 000元止。种类分为终身保险及定期保险。定期保险又分为10年、1 5年、20年、25年和60
年5种。领取保险金,对死亡者按未满6个月、逾6个月未满1年、逾1年未满1年零6个月、逾1年
零6个月分别领受保额全部、50%、25%等依次分类。到1945年日伪政权垮台时停办。

  新中国建立后,于1950年10月。由人民银行办事处设保险组。翌年,开办个人小额财产保
险业务。1952年5月。省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在县城设立保险公司克山支公司,并辖拜泉、依
安2个保险代理处。克山支公司设有财产保险、农村保险、财会、秘书4个股。公司经理由人民
银行行长兼任。业务范围除对城镇个人小额财产保险外,增加了企业财产保险、农村种植业及
养殖业保险。t953年,公司从银行中划出单独设立机构。1957年。保险公司人员增加到47人,
是年停办农村养殖业保险业务。1958年,保险业停办,人员并入银行。

  1980年10月。银行内设保险股,1 981年4月,单设隶属人民银行的保险公司,是年开办企
业财产和机动车辆保险。此后。参加保险的户数及保险项目逐年增加。1 984年1月,遵照省黑
政办发[1984]12号文件精神。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均从人民银行分出单独设立。是
年保险业务增加了家财两全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1985年,累计保额已达18 418万元。比1981
年增长了3.6倍。收取保险费172.9万元,比198 1年增长8倍;付出赔款72万元。比1981年增长
51倍。从而保障了受灾企业持续生产和受灾群众生活安定,促进了国家收支平衡,充分发挥了
保险事业的经济补偿作用。

   克山县1981—1985年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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