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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政策

第二节 物价政策




  

  物价管理政策随着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1957年以前,自由市场的商品价格,一般由买
卖双方议价。议价的上下浮动幅度参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不能超出最高限价,比较稳
定地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商业部门经营的各类工业品则一律由国家定价,执行批发零售的
差价率。1959年除国家和省定价的商品价格不准变更外,其它地产商品均由县内作价。县内作
价又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县人民委员会作价部分,另一个是各工厂、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价并
上报县物价部门备案部分。这部分中还包括对一些价值孝数量少和一般滞销商品可进行议价的
部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克山县物价工作没有重大体制变化,商品价格基本未作调整,物
价始终保持稳定状态。1978年后。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县内逐步下放和
扩大了商品定价权。国家定价的范围逐步缩小,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日益扩大,市场调节价格
则全部放开,靠价值规律自身调节。同时还开展了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企业协商价格。根据省
物价局关于放开工业品价格的精神,1982—1985年,县内相继放开商品有9大类56种,由企业
自行定价;实行议购议销的农产品有3大类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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