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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1 950年6月1日至4日,召开克山县各界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开始设立县各界代表会议常
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分别由正、副县长兼任)等19人组成。至1953年普选前,县各界代
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撤销。1954年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届至第七届不设常务委员会,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各届县人民政府代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从
1 980年5月29日召开的克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克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
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不适当的决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
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序列内的局长任免;按照人民法
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补选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二、克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名录

克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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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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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1980年5月31日经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经济、科技文教和政法3
个组。经过近10个月的工作实践证明,办公室下设3个组。不适应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需要。
1 981年3月19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改革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
决定》。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下的经济、科技文教、政法3个组,设立由县人大常委
会直接领导下的“一办三科”,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济科、科技文教科、法制科。1984年
6月22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1984]1号文件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可以从实际出发,
设立若干室”的精神,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办事机构设置的决定,撤销原人大
常委会经济科、法制科、科技文教科,改设县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
办公室。1 984年8月1 6日。根据中共嫩江地委[1984]21号文件关于“要健全人大常委会工作
机构,增设人事办”的精神。经县编委批准,增设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至此,县人大常
委会下设机构有:办公室、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教办公室和人事办公室。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议,听取县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下同)的工作报告;检查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
的各项“条例”、“办法”;任免县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务
委员会议29次。审议“一府两院”报告55份,作出决议或决定38项。批准“条例”、“办法”
9项,任、免干部1 67人(任120人,免47人)。第九届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务委员会议14次。
审议“一府两院”报告45份。作出决定或决议14项。批准“条例”、“办法”4项,任、免干
部80人(任57人、免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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