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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警察

第十三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警察




  

  设治之前,克山县为讷河县管辖的警察12区。1914年(民国3年),境内有马警、步警119
人。建县后,遵照省警察厅关于警务官制、机构设置章程,设立克山县警察所,置所长1人,
由县知事兼任,并设警佐、学习警佐,承所长之命管理警察事务。下设6个派出所以及警察队、
守卫队,共有警务人员165人。第一派出所设在县城,第二派出所设在二克山(今克东县城),
第三派出所设在罗地房子(今克东县境内),第四派出所设在得提河(今德都县境内),第五派
出所设在奉天屯(今依安县上游乡)。第六派出所设在德都屯(今德都县城)。1915年9月建立县
保卫团,县知事任总监督,全县6个区各设1团,由各区巡官任团总。同时在县城设1处警察传
习所,9月10日开学。有学员30人。同年11月在二克山置警察分所1处,第二、第三派出所划
归该分所管辖。县警察队、守卫队各置队长1人,警察分所置警佐1人。第一、第二派出所设
正副巡官各1人,其它派出所均设巡官1人。

  191 6年(民国5年)警察机构略有变动。第一派出所设于县城东北隅,第二派出所设于得提
河,第三派出所设于德都屯。第四派出所设于三面井,第五派出所设于二站(今克山北联林场);
二克山分所下设2个派出所、1个守卫队。19920年(民国9年)8月,克山、拜泉、通北、讷河、
嫩江5县建立防匪盗“联防区”,克山设1支联防警察队,计有警员40人。克山警察所长马魁
五兼任5县联防队长。

  1921年(民国1 O年),警察机构列为二等县所。到1 924年。县内警察所下辖6个警察区、2
个警察队,共有巡长、巡警259人。1929年(民国18年)改为克山县公安局,设各类等级职衔,
局长承黑龙江省公安管理处处长指挥,并受本县县长监督统管。下设3股,总务股主管文书收
发。保管及典守印信。机构设置及区划分配。警员考核及进退赏罚抚恤和纪律,警察编制训练
及调遣,发放服装及警械。拟定章则及统计宣传,会计庶务及收捐以及其它各股未及事务等14
项职责;行政股主管集会结社及出版。宗教及劳工摊派。各法团选举及会议场所,外事军事及
非常警务。军器爆烈物及其它危险物之取缔,团防事项,特种人事保护及取缔,户籍管理,建
筑风俗及营业交通。农林垦务移民及畜牧狩猎,盐务渔业,灾变消防及卫生管理和其它行政警
务等1 3项职责;司法股主管刑啊案件预审及解送。检举犯罪及逮捕犯人搜查赃证。传唤证人
及取保省释。拘留案犯及赃证保管,灾变死伤救护检视,遗失物及漂流物和埋藏物之检查处置,
清乡,违警处罚,民事排解,强制处分及其它司法警务等12项职责。各股设股长1人,承局长
之命分掌各股职责。每股设股员1—2人。并根据实况设6个分局、1个守卫队(正副队长各1人,
守卫队员34人)负责县政府守卫工作。翌年改设5个分局,分驻县城、泰安、北兴、西城、通宽
各镇。到1931年(民国20年),设有1个骑兵中队、5个分局、8个分所,警察夫役229人。其中马
警(含警长)59人,步警(含警长)108人。

   克山县1924年(民国1 5年)警察枪械装备统计
单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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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1924年(民国1 5年)警察弹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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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1951年(民国20年)公安局所属人员统计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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