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东北沦陷时期的检察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民国、东北沦陷时期的检察
民国时期,克山县属兼理司法县,未设置专门检察机构,按法律规定由县知事(民国18年
改县长)兼管检察事宜。1929年(民国18年)8月6日,奉省高等法院训令,检察业务设于高等法
院内,克山等6县的初级管辖案件归拜泉地方法院审理,有关检察事宜交由该法院检察官审定。
东北沦陷初期,虽然沿袭民国时旧制,但检察、司法大权操纵在日本人手中,中国人县长
仅是傀儡。1936年(伪康德3年)以前,克山县一直为兼理司法县。到1937年9月,设立克山地方
检察厅,并由省高等检察厅派员来克选择设厅地址,确定在县城南二道街路西(圭田部)处修建
办公房舍。克山地方检察厅隶属于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其管辖区域包括克山、拜泉、明水、
依安、克东、通北、德都、北安县和依克明安旗共8县1旗。1939年(伪康德6年)管辖区域略有
变更,克山地方检察厅隶属哈尔滨高等检察厅,改为哈尔滨高等检察厅克山分处,下辖黑河地
方检察厅、绥化地方检察厅(伪康德7年9月绥化厅归哈尔滨高等检察厅直辖)。克山分处的人员
配置。设检察厅长1人,检察官2人。书记长1人。监督书记官1人,书记官3人,雇员4人。法警
7人(其中2人兼庭吏)。打字员1人。公役3人。翻译雇员1人。到1945年(伪康德12年),增设检
察厅次长,由日本人小中幸夫任克山地区检察次长。厅内设检察官4人,书记官2人,委任官试
补1人,庭吏1人,公役1人。伪满检察厅是日本侵略者统治克山县人民的工具,在对“刑事”、
“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中国人民刑讯逼供,滥判无辜,使城乡人民受到残酷迫害。该检察
厅随着日军宣布无条件投降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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