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
第二节 人民检察
1945年11月建立人民政权后。县内未设检察机构。1950年9月成立克山县人民检察署,同
县公安局合署办公。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设检察员1人。书记员1人。
1955年4月11日,正式建立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书记员2人。一直到“文化大革命”之
前,机构未有变动。1966年5月至1967年4月,检察院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检察长2人,检察员
3人,助理检察员1人,书记员1人。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虽有机构、人员,而未能开
展工作。1967年以后,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其检察机构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下设的保
卫部(保卫委员会)取代。
1978年12月,重新组建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批捕、起诉、秘书3个科。编制配备9人。
1980年。人员编制增到26人。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9人,助检员9人,书记员5人(其中
有3人兼法警工作),打字员1人。内设批捕、起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秘书等5个科,监所
检察由批捕科兼管,控告申诉和信访工作由秘书科兼管。1985年,检察院编制增到36人。由于
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需要,经县委批准又临时借调1 6人充实办案队伍。并配有北
京吉普、三轮摩托车以及专门技术室,检察工作不断加强。
一、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 305件,经审查批准逮捕案
犯1 013人,占受理案件的77.6%;决定不捕案件185件。占受理案件的22.4%。1967—1978年
检察院被撤销,由保卫委员会代理,报县核心小组审查批捕。1979—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
请批捕案件为1 054件。经审查后,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816件,不捕164件,退补侦察38
件,建议作其它处理的36件。
(二)审查起诉
1954年以前。审查起诉由公安机关办理。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的案件94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73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7.5%;决定免诉的
案件2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8%;不起诉的2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5%;出庭支持公诉
657次,占决定起诉案件的89.6%。1967—1978年停办起诉审查。1979—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的起诉案件992件,经审查起诉72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7%,出庭支持公诉484次。
其中1985年审查起诉共受理1 37起案件,决定起诉103件,免诉7件。退补侦察18件。未结案9件。
在起诉案件中,结案98%。准确率1 00%。平均办案时间为12.5天,最短为2天。
二、法纪检察
1979年以前。法纪检察工作协同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办案。1 980年后,实行单独办
案。当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6件,其中刑讯逼供4件,渎职案2件,枉法追诉案5件,非法拘禁案
2件,诬告陷害案1件,非法搜查3件,医疗事故1件,报复陷害5件,其它1 3件。处理结果为
立案侦察3件,起诉判决2件,不起诉1件。转有关部门处理30件。1984年。法纪检察受理案件
5件6人。均予妥善处理。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转移
向办理玩忽职守案件,实行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受理法纪案件10件,均
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经济检察
1980—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63件。立案侦察57件86人,起诉53件64人,挽回经
济损失1 2.43万余元,免诉11件1 6人,其中1 981年受理经济案件25件33人,重大责任事故5
件6人,盗伐森林6件6人,贪污案1 4件21人。追回赃款2.8万元,缴回工业用粮6 500公斤,手
表、电唱机、衣物等折合人民币2.9万多元。1 982年受理经济案件28件,立案侦察5件14人,
全年追缴赃款赃物核人民币1 0万余元。1 985年受理经济案件19件24人,立案6件6人,起诉2
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后。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监所检察
未设专职人员。工作需要时,临时抽调检察干部组成检查组,检察未决案犯的关押是否超时限,
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1955—
1958年的4年中。对监所进行39次检察,平均38天检察1次,基本上掌握了各类犯人的思想动态,
对在押犯重新犯罪依法起诉加刑的6人,对不够加刑的犯罪分子建议监所予以批评教育,促进
其思想改造,防止了监所意外事件的发生。
1965年,实行“季检察”、“月过问”的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监所进行4次全面检察,
保证监所安全。
1978年,重新组建检察机关后。设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实施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的
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对违法
情况及时通知执行机关纠正。1982年对看守所检察27次。讲法制课3次。并会同公安、卫生部
门对看守所、收审站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检察,对患各种疾病的1 4名犯人予以及时治疗。
五、控告申诉
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即随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956—1957年,共处理人民群众来访319
件。来信487件,基本做到来信必办,来诉必见。1964年加强信访工作,检察长亲自批阅控告
申诉信访67件,全年共结案113件。对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做到来
访有记录。来信有登记,复信留底稿,转办催办立户头。件件有编号,案案有卷宗。
1978年恢复人民检察院后,控告申诉工作分工明确。控告检举主要是受理有关反革命、贪
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破坏经济秩序、重大责任事故、重婚以及其它刑事案件。申诉
主要受理不服拘留、不服逮捕、不服免予起诉、不服判刑、不服劳教等5类案件。其办案原则
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1979—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申诉案318件。其中自行查处案
件52件。转交有关部门查办257件。直接答复9件。对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均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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