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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东北沦陷时期的审判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民国、东北沦陷时期的审判




  

  民国初期,克山县属兼理司法县,未设专门审判机关。境内各类案件由县知事亲自批办,
配有帮审员、书记员协助办案。1921年(民国10年),依照《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规定。改帮审员为承审员。设司法书记员、司法警察、检验吏等。1 929年(民国18年)6月,省
在拜泉县城设立拜泉地方法院,8月6日奉省高等法院训令,克山县的初级管辖案件暂归拜泉地
方法院审理。县内的各类案件由县长初审后报拜泉地方法院批办。同时在县政府设立缮状处,
负责诉状缮写,但收费较多,初期每百字收大洋1角,后增到每百字3角。贫民百姓申诉往往被
索钱限制。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确是当时社会腐败
现实。

  东北沦陷初期,仍沿袭“兼理司法县公署”旧制。日本侵略者为加强对中国人民的统治,
在县公署下设司法科,负责案件审理和管理监狱。内设主任承审员1人,承审员2人。办公室配
书记员3人,录事3人,练习员1人。检验员1人,夫役3人。初级案件由承审员审理,地方案件
则由县长督同承审员办理。拘捉、送达依赖行政警察协助,对外行文均以县长名义上报。到19
36年(伪康德3年)。受理刑事诉讼案件692件,民事诉讼案件161件。司法经费由司法部转拨,
年拨伪满国币6 018元。1937年成立克山地方法院。隶属黑龙江省高等法院直辖,院内设民事
课、刑事课、庶务课、会计课和登记课。审理本级法院管辖的克山、拜泉、明水、依安、克东、
通北、德都、北安县和依克明安旗等8县1旗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职官设有审判官3人,书
记官7人,翻译官1人,送达吏、庭吏、雇员和夫役等数十人。日本侵略者在后期尤为重视克山
县的地理位置。强化克山一带的政治、经济及军事方面的统治。推行“日满亲善”、“王道乐
土”,梦想实现所谓“大东亚共荣圈”。其法西斯法律规定3人以上集会者为“国事犯”,持
不同政见者为“思想犯”,中国人食大米者为“经济犯”,超越日伪规定行为者为“特种犯”。
在各公共场所均贴有“莫谈国事”的标语。特务、汉奸到处横行,随意以“犯罪嫌疑”把中国
人送进“矫正院”或抓进劳工队。日伪统治者的刑法多达数十种,轻者灌辣椒水、坐老虎凳。
重者上大挂、手指钉竹签,对抗日人员和无辜百姓进行残酷的法西斯镇压。到1945年日本侵略
者投降,伪满克山地方法院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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