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审判
第二节 人民审判
1946年,县内设立司法科。内设审判员1人,书记员2人,负责审理全县刑事、民事案件。
1948年,建立克山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由县长尹之家兼任,另设副院长、书记员各1人。当
时正处在民主建政的紧张阶段,法院工作人员白天处理民事案件,晚间审讯刑事案犯。同年秋,
法院工作人员增加到8人。1949年4月,法院工作人员增加到15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和司法行政办公室。刑庭设审判员1人,书记员2人。民庭设审判员1人,书记员3人,办公室设
审判员1人,文书1人,法警1人。1 953年,根据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精神,将刑、民两庭合并
成审判庭,设立了接待室和4个巡回法庭,在12个区设审判站,负责121个村的刑、民案件审理。
1955年取消县长兼任法院院长的制度,改由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选举法院院长。县长
任命副院长和审判员,建立法院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撤销接待室。实行审判员按周轮
流值班接待群众。分片包干。亲自受案的工作制度。同年设立西城人民法庭,1956年撤销西城
人民法庭。1961—1966年期间,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曾两次合分变动。1967年4月成立克
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设6人组成的审判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1月。恢复克山县人民法院机
构,使审判工作又走上正轨。1974年重新成立西城人民法庭,1 978年11月又增设克山镇人民
法庭和北联人民法庭。县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已由1976年的17人增加到1985年51人。设正副院长
5人,正副庭长8人,助理审判员1 6人,书记员1 6人,法警5人。下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
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司法行政办公室、克山镇人民法庭、西城人民法庭、北
联人民法庭、双河人民法庭等9个机构。
一、审判制度
1955年。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选举出人民陪审员281人。其中有159名陪审员在法
院轮流值班,参加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力。“文化大革命”期间
中止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县城乡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共
选出人民陪审员375人,其中有6名陪审员经常参加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监督方面起到良好作用。
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民书案件、经济案件。自1 955年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即加强人民法院制度建设。在审判中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
议、辩护、回避等项制度和院长审判监督。1980年以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使各类案件的
审判工作有法可依。1981年,修建一座专门审判庭。并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愈加完善和健全,
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刑事审判
1948年。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即配合剿匪、打击封建会道门、清算恶霸地主等运动,依法
打击了汉奸、特务、恶霸地主、封建会道门头子的破坏活动,稳定了社会治安。有效地保卫了
人民革命的胜利果实。1949年设刑事审判庭,专司刑事审判工作。建庭以后的30余年中,共审
理刑事案件3 405件,已结3 393件、4 095人。1 950年以前受理刑事案件253件,多为盗窃、
破坏、颠覆、杀人、放火案件。在镇反中,判处反革命案73件,镇压反革命分子28人。1964年,
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依靠群众处理一般轻微刑事案件8
件,占受案总数的20%。1980年以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工作有
法可依,出现了新局面。1 983年8月,根据中央指示开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活动,依法从重
从快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流氓团伙等7类犯罪。1983—1985年共收案402件。
其中重点的7类案件89件,判处刑事罪犯8 1人。并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大型宣判会,扩大办案效
果。结合办案深挖余罪。仅1984年共追余罪、漏罪6件1 0人,追获同案犯2人。
三、民事审判
1949年4月,设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审判工作。案件随收随审,配合调查研究结案。一
般民事案件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必要时采取判决。1950年颁布《婚姻法》,全年受理民事案
件466件。其中离婚案399件,结案305件。原因多为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所致。1957年受理民
事案件469件,到1966年则受理1 44件,1 973年受理民事案件下降为68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进入20世纪80年代,民事案件受理又呈上升趋势。1 984年受理民事案件468件,审结456件,
结案率为97.4%。在已结案中,离婚案21 5件,赔偿80件,继承11件。赡养25件。债务57件。
抚养8件。其它50件。其中调解结案327件,占71.7%;判决23件,占5%;移送有关单位处理7
件,占1.5%;撤诉69件,占15.1%;终结、中止30件,占6.6%。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41 1件。
已结案383件。结案率为93.2%。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调解316件,占结案总数的82.5%;判决
31件。占结案总数的8%,撤诉32件,占结案总数的8.4%。终结2件。占结案总数的0.5%。
自实行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案件以后,到1985年为止。民事审判人员实行分片包案的办法,
依照法律程序加快案件审理。30余年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 683件,结案6 658件。占受理案
件的99%,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改善了公民之间的关系,促进
了社会安定。
四、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均作为民事案件处理。1 981年1月,法院设立经济
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县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981—1985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 00件,已结案
94件,占受理案件的94%。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多是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土
地承包、建筑工程承包等纠纷。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51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0件。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1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3件。其它4件,诉讼标的金额60余万
元。为国家、集体追回资金51万余元。
五、申诉复查
自人民法院建立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35件,结案1 30件。占受案总数的96.3%。
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坚持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
则,兑现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1957年,按照党中央的指示。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55年1月至1957
年3月间所处理的318件刑事案件逐件进行了复查,对复查出与事实不符的16件错案进行平反,
并分别作了经济补偿和安置工作。对量刑不当或犯罪性质定错的也依法作了改判或纠正。
在“大跃进”的热潮中。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司法工作也同样受到干扰,经过“反
右倾保守思想”,亦出现了空前“跃进”现象。当时贯彻“政治工作一盘棋”。“把对敌斗争
搞得紧一些”的方针,3年之间共审结案件504件,而1958年就审结了371件,占3年结案总数的
73.6%。并且错判或量刑畸重现象较多。在“文化大革命”中。废止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和
回避等审判程序和制度,各类案件均由县委(核心小组)讨论和审批,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审
判。受“左”倾错误干扰,为配合当时形势,组织集中宣判,游街示众,巡回批斗,出现一批
冤假错案。1978年,根据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恢复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和回避等
制度。1979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424件刑事案件和“文革”前申诉的75件刑事案
件进行复查,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改判81件。对平反改判人员的工作、工资、生活等实际困
难做出妥善安排。此后。审判工作坚持了来访申诉热情接待,信函申诉及时回复。并纳入日程,
组织人员复查核实。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克山县1949—1985年受结刑、民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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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1949—1985年判处三大刑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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