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46年,县内设立司法科,除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外,兼理司法行政。1 949年,县人民
法院内设司法行政办公室,澄清了审判与司法行政混淆现象。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司法行
政工作始终由县人民法院兼管,未设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
1980年12月,根据国务院190号文件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市(地区)、县司法行政
机构的报告》精神,县内成立司法科,隶属县人民政府。1983年初,全县1 7个公社均配齐司
法助理员。1984年将司法科改称司法局,配编10人。设正副局长各1人。1985年2月,全县各乡
(镇)都设立了司法办公室,除1 7名司法助理员外,招聘司法工作人员12人,兼职司法工作人
员5人。同年又成立了普法办公室,由司法局长兼任主任,抽调2名司法干部,招聘2名离休干
部,具体负责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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