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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证 律师

第二节 公证 律师





  
一、公证

  1957年4月,由民事审判庭1名审判员兼办公证业务。当年办理赴加拿大、美国、日本和香
港的涉外公证事宜4件;国营企业之间、国营和私营企业之间订货合同等85件;公民收养子女
委托、继承遗嘱等公证259件。1958年停办公证业务。1982年1月,县内成立公证处,设主任1
人,助理公证员1人。1985年有主任公证员1人。公证员2人。全县各乡(镇)的司法办公室和8个
大型企业建立了公证联络站,聘请公证联络员47人。公证员和联络员通力协作,共办理公证事
宜5 455件。其中各种经济合同公证4 049件。权利和义务公证1 368件。涉外公证38件,办理
公证履约率达98%。拒绝公证买空卖空和欺骗的购销合同5件,减少企事业单位经济损失近500
万元。通过公证业务调整了国内经济关系,增进了国际友好往来。

  二、律 师

  1956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克山县法律
顾问处,隶属法院领导。配副主任律师1人,实习律师1人。承担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
法律顾问及个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种文书,承担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项
工作。1957年,解答法律咨询744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823件,承担委托代理13件。刑事辩
护36件。1958年撤销法律顾问处。1979年11月恢复法律顾问处机构,仍隶属法院领导。1980年
12月,法律顾问处划归司法科。1985年6月改称为律师事务所,有律师2人,实习律师1人,兼
职律师2人。1980—1985年。共办理法律咨询6 009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 197件。经济纠纷代
理11件,民事纠纷代理14件。刑事案件辩护184件。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10个。组织法
律宣传13次。律师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了公民
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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