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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人民政权建立初期,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均由村政府调解,并出具文字调解书,
村调解无效转到区政府调解,区调解无效则起诉到县司法科处理。1948年。农村和城镇街道均
设人民调解员,区由民政助理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54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通
则》,全县有163个村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处理各类民事纠纷894件。1957年,全县调解组织发
展到276个。处理民事纠纷2 346件。“文化大革命”中。各级调解组织解散。1974年,县人民
法院经过试点,全县各公社都建立起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由公社副书记(或副主任)、秘书、民
政助理及公安、贫协、妇女、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组成。各大队、街道普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
调解纠纷达3 000多件。1980年成立司法科以后,民事调解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公社(镇)设民
事调解领导小组,大队和街道仍设调解委员会。村屯都有调解员。全县有调解组织376个。调
解人员5 014人。形成了公社(镇)、大队、生产队三级民事调解网。1983年初,全县各公社(镇)
配齐司法助理员,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全县民事调解组织达到556个,调解人员3655
人。调处率达98%以上。调处成功率在90%以上。

  1981—1985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19 852次。其中家庭纠纷1 891次。婚姻纠
纷2 743次。继承纠纷792次,房基地纠纷430次。农机具纠纷848次,赔偿纠纷1 886次,其它
纠纷11 262次。防止非正常死亡16人。调处率达96.9%以上。调处成功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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