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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

第三节 优抚




  
  一、拥军优属

  人民政权建立后,即把拥军优属列入重要日程。1 948年春节前。县内成立拥军优属委员
会,发动军属给前方写信。鼓励亲人杀敌立功。各村普遍召开军烈属座谈会,征求意见。各级
干部率领慰问组,敲锣打鼓给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拜年,送慰问品。全县农村共
慰问3 418户,送猪肉3 570公斤、小鸡400只、粉条71 0公斤、大米3 788公斤、黄米415公斤、
豆腐9 250块、现金633元。城镇由县、区干部带领秧歌队到军、烈属家慰问,共慰问2 338人,
送大米2 250公斤、猪肉6 400公斤。县政府召开烈、军属联欢会,放映电影。演出新剧。

  自1948年以来,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前后,全县城乡普遍开展优属活动,
给军、烈属挂光荣牌,送光荣匾。经常组织民兵、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开展拥军活动,到军、
烈属和残废军人家担水、扫院、扒炕抹墙,照料日常的生活。每逢年节。各级党、政领导都到
军烈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家走访慰问,召开联欢会、座谈会。共庆节日。1983年春节前,
全县人民给优抚对象送年画1 0 565张,春联295副,大米780公斤,白面1 570公斤。猪和羊肉
2 056公斤。鱼232公斤,冻豆腐2 220公斤,粉条436公斤。香烟1 320盒。酒1219公斤,白糖
2 430公斤,罐头1131瓶,蜡烛198包,现金8 610元。

  1961年后,解放军部队先后有11个单位在克山县建立农常县拨出11.1万亩土地给部队耕种,
并组织能工巧匠帮助部队修建营房,派出老农指导种地。帮助农场解决生产、生活用品。1977
年,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前夕,全县开展拥军优属运动月活动。县、社组织慰
问团对15个驻军单位进行慰问。“八·一”前夕。全县职工、群众给解放军写信4 663封。做
针线包8 815个,举行1 600多人参加的军民联欢会,建军节当天开展了3万多人参加的庆祝活
动。

  1979年,全县支援部队农场生产,出劳力18100人次,出畜力290头次。帮助解决化肥530
吨,木材140立方米,水泥130吨,蔬菜10万公斤。并支援种子、煤炭及其它生活用品。

  各部队农场对克山县的社会主义建设也给予了大力支援。1961—1 980年的20年间。先后
支援给克山县农机具36500多台(件),协助维修各种农机具17200台(件),支援水泥5000吨,钢
材200吨。资金23万元。帮助运输物资出动车辆2 900台次,每年为群众治病上千人次,放映电
影500场次,免费支援给社队干部、军烈属、五保户烧柴近万车。

  二、优待军属烈属

  1945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对农村没有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军烈属,实行土地代耕制度。
采取小组包耕办法,优先为军烈属耕地。城镇成立了军烈属委员会,帮助军烈属安排工作、生
产和生活。

  1950年,全县有军属3 078户,群众给代耕1 844户。共代耕上地6 1 2 1 5亩。1956年,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和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制
度。优待标准是保证优待对象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以生产大队为单位,以人
均工分为标准,差额部分由大队给予优待。孤老、军属、烈属和独身复员军人,1口人按2口人、
2口人按3口人优待。保证当年兑现,评出下年优待户及优待数量,填发《优待证》,优待劳动
日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有了可靠保障。

  1962年,全县优待655户、2 686人。自做劳动日9.94万个,优待劳动日8.9万个,优待后
平均每人70个劳动日。

  1979年,全县优待1 014户、4 676人,自傲劳动日32.7万个,优待劳动日1 2.9万个,优
待后平均每人97个劳动日。

  1982年,优待1 847户、5 180人,自做劳动日30.5万个,优待劳动日29.3万个,优待后平
均每人115个劳动日。

  从1982年起,对服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全县农村义务兵为746人。共优待
20.2万元,平均每人271元。

  1983年,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对优待工作也进行了改革,优待劳动日普
遍改为优待金。以全村人均实际收入为标准。差额部分给优待金。全县优待1 283户、3 604人。
优待户自做收入35.9万元。共给优待金33.3万元,优待后平均每人收入192元。

  三、国家补助

  1945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国家采取了临时补助的办法。1945年
冬季。给全县军烈属补助白面1348公斤,豆油550公斤,小米17700公斤。

  1952年,给军烈属发放补助金18 000万元(旧人民币),1 0月,对抗日有功群众进行了补
助,全县补助8个乡20个村174人。共补助耕牛30头。布3 300米,棉花500公斤。

  1953年春,给军烈属发放补助金2 050万元。从1962年起,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通知,对
优抚对象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烈属每人每月2至4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
每人每月4至8元。1968—1972年,农村定期定量补助停办,1973年恢复。

  1980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定期定量补助做了调查,补助对象厦新确定为孤
老烈属、孤老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
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
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至8元。城镇每人每月10至1 5
元。

  1983年6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的规定,为了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的生
活,再次进行调整。县城补助标准:孤老1人者每月18元,孤老2人者每月每人16元。3人以上
者每月每人12至1 4元。符合补助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 8元。农村收入每人不足
70元的生产队。孤老1人者每月补助1 0元,孤老2人者每人每月9元,3人以上者每人补助7元,
符合补助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8至每人补助7元。3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6元,符
合补助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每月每人6至8元。

  1985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
抚恤金。全县每年定期抚恤金1.9万元。比定期补助增加了9 1 56元。

  四、国家抚恤

  1949年。对牺牲、病故的120名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每名烈士一次给高粱1000公斤。1950年
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
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以后,对牺牲的战士、勤警人员级一次给原粮300公
斤;牺牲的班、排、连、区长、县科级干部给原粮400公斤:牺牲的营、团及县级干部给原粮
500公斤;牺牲的参战民兵民工给原粮250公斤;对病故的战士、勤警人员级给原粮225公斤;
病故的班、排、连、区长、县科长级给原粮300公斤;病故营、团及县长级给原粮375公斤。
1952—1955年。对抚恤标准进行5次调整,1 952年抚恤粮额比1 950年提高1倍以上;1953年
抚恤粮改为抚恤金,数额又有增加。1 955年,对牺牲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分档次付给
抚恤金。战士、革命工作人员25至29级一次发给抚恤金180元;班长级、革命工作人员23至24
级抚恤金230元;连长级、革命工作人员19至22级抚恤金280元;营长级、革命工作人员17至18
级抚恤金350元;团长级、革命工作人员14至15级抚恤金450元;民兵、民工抚恤金150元。对
病故的同样分档次付给抚恤金,战士、革命工作人员25至29级抚恤金150元;班长级、革命工
作人员23至24级抚恤金200元;排长级、革命工作人员19至22级抚恤金230元;营长级、革命工
作人员17至18级抚恤金280元;团长级、革命工作人员14至1 5级抚恤金360元;民兵、民工抚
恤金120元。1952—1955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201人。1956—1958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64人。
1958—1966年对失踪军人追认为烈士的抚恤1 26人。1979年。对抚恤标准又进行一次调整。金
额比1955年增加50—180%。1980年,把烈士抚恤和因公牺牲抚恤分开,烈士抚恤标准比因公
牺牲抚恤标准各档次均增加300元。1984年,再次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对部分人员的职
级范围也作了变动。从1984年4月1日起实行的烈士抚恤标准为班长、战士级2 000元;连排职
或21级以下干部2 1 00元;营职或19至20级干部2200元;团职或15至18级干部2300元。

  五、残废抚恤

  1947—1950年,全县共接收残废军人298人。县内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
政治部发布的《荣誉军人暂行抚恤条例》落实抚恤政策。

  1951年8月。对全县298名革命残废军人重新检查,确定了残废等级。二等以上的残废金按
年度长期发放;三等的一次发清,以后停止抚恤。抚恤的标准如下表:

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残废抚恤标准

img src="http://www.zglz.gov.cn/qqhrz/ksxz/images/b5441.jpg">

1953年1月23日,对残废抚恤标准进行调整,将抚恤粮改为抚恤金。1956年改变了在乡三
等残废军人一次发清抚恤金的做法,按年度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公因战,三等甲级每人每
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

  1963年2月,对全县277名残废人员进行第二次检查评级,换发新证。1972年,进行第三次
检评残废等级,其中升级28人,降等4人。1978年1月,调整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将
在乡三等残废人员的残废补助费改为抚恤费。

  1979年1 1月,对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增加了残废金(副食价格补贴)。特等、一等残废人
员每人每月5元;二等甲、乙级残废人员每人每月3元;三等甲、乙级残废人员每人每月2元。

  1 981年,进行第四次检评残废等级。换发新证。全县共给449名残废人员换发了新证。其
中革命残废军人443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5人,残废民工1人。

  1 982年以后,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4名在乡特等、一等残废军人,逐月
发给护理费。特等每人每月45元,一等每人每月40元。

   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标准
   单位:元
img src="http://www.zglz.gov.cn/qqhrz/ksxz/images/b5451.jpg">

   克山县因公因战残废人员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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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山县部分年度民政事业费决算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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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山县部分年度民政事业费决算情况(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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