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口控制
第三节 人口控制
甘南县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60年以后,当时主要是提倡节制生育,在县内广泛宣传节育、
控制人口的重大意义。1963年9 月26日,国务院发出了《计划生育几项规定》。要求在3 年内
把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下来。规定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 %;农村为2 %。县内于1964
年2 月在卫生科内配备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抓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同年11月,县正式成
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各公社、大队相应地成立了领导组织,设专(兼)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县
内在城乡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城镇职工干部中,举行报告会、座谈会,县领导
和宣传部门作计划生育报告,组织实行计划生育和采取避孕措施的人员进行经验介绍。并在城
乡开展放映计划生育电影、幻灯和图片展览等。但由于对计划生育的实施措施抓得不力,人口
仍然增长较快。1965年,县委、县人委提出实行晚婚,号召育龄夫妇采取药品、工具避孕办法
进行计划生育。但在农村由于受“多子多福”的旧观念的影响,计划生育效果仍不明显。就全
县总的趋势看。人口自然增长率呈下降形势(1958年到1967年10年间人口平均每年增长35.75‰,
比1949年到1958年的10年间平均每年增长56.41 ‰下降20.66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
县的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陷于瘫痪。节制生育处于放任自流、
生育由民的无政府状态。1972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猛增到32.91 ‰。1967年至1976年10年
间平均每年增长36.87 ‰,比1958年至1967年10年间平均每年增长35.75 ‰上升1.12‰。粉碎
“四人帮”以后。县内恢复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1977年,各公社增设计划生育协理员。1978
年转为计划生育助理员;1979年备公社开始陆续增设计划生育技术小分队,平均每个公社3 至
5人,大公社6至8人。小分队在计划生育助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地的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技术
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放、取节育环、做人工流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手术。
1976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一对夫妇一对孩、相隔四五年。3个孩子做结扎”的
号召,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采取了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会战”的办法,组成4个
手术队,分别深入城乡实施结扎等节育措施。1976年。全县共做女扎1202例,男扎123例,上
环5988例。对456例计划外怀孕的妇女进行了人工流产,当年节育率达86.6%,人口自然增长
率由1972年的32.91 ‰下降到13.97 %一下降了18.94 ‰。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
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县内开展了“一孩化,二胎以上一律做结扎”的节育宣传
教育。全县共做女扎1846例。男扎15例,上坏4869例,拿计划外胎769 例。是年节育率达89.3%。
1980年以来,县内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凡报名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城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 元;农村根据生产队收入
情况每月发给4至5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对计划外生育施行经济惩罚,征收超生子女费14
年,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工资(工分)的10%。同时把计划生育还做为职工评选先进、调资的一
项考查条件。是年有5829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做女扎435例,6521名育龄妇女采取了
节育措施,全县节育率达89.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4 ‰。1983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年,贯彻国家提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大力推行一对夫妇
只生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问题要求二胎,须经过计划生育部门慎重审批,有计划安排,不准
生三胎;并对县内实行40岁以下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律结扎,对不适宜结扎的男女要签
定保证不再生育合同。是年共做女扎10543例,节育率达93.6%,同时,县内开始执行了《黑
龙江省计划生育若于规定》的惩罚办法,即凡计划外生育二胎的,一律实行一次性罚款1200元。
1985年,全县做女扎31830例。男扎581例,采取其它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23141 名。是年全县
节育率达92.7%。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1 ‰。
甘南县1970年至198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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