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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霜期

第四节 霜期



  县内初霜日平均在9月25日,80%保证率日期为9月18日;终霜日平均在5月8日,80%保证
率日期为5月15日。据调查,当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或摄氏2度以下时,农作物有明显冻害,以
此为指标,统计本县的无霜冻期平均为132天,80%保证率为124天,90%保证率为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