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形式
第二节 经营形式
一、地主占有
据《金史》记载金世宗时,属境内的“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户,已占
有大量土地、牲畜、耕具。为其驱役者,少则三、五人,多则二三百人不等。百姓佃耕官田,
每亩租粮高达5 斗。
清初,土地为皇家所独有。属境内为“禁垦”之域。但旗人贵族、站官、站丁亦有耕作,
收获粮谷皆由贵族站官支配,或充军粮,或上缴官仓,余者维持人丁生计。清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年)清政府始放官荒,旗主和旗、汉官吏攫取了大量土地,他们雇佣旗、汉农民垦荒
种地,实行租佃剥削。民国4年(1915年)以后,通过清丈。官僚、豪绅又借机垄断了大量的
土地所有权。据资料记载,民国20年(1931年)属境内仅占农户总数11%的地主,却占有全部
耕地的65%以上。
封建的租佃关系中,地主占有土地、耕畜、农具、种子等主要生产资料;佃户则出工出力。
而劳动所获。大部分为地主盘剥所得,佃户仅得其中极少部分。招佃亦称耪青。由于土地等生
产资料的投放及耕作费用投资的不同。又有耪内青和耪外青之别,其收获的分成也不一样。耪
外青者,地主只将土地(或房屋等)租佃给佃户,其它生产资料和生产费用全由佃户负担,秋
收后按对半、四六、三七分成(地主居多);耪内青者,则是由地主提供土地、耕畜、农具等
生产资料和生产费用,佃户只出卖劳动力。收获物多为七三分成(佃户居少)。在佃户的所得
中,还要扣出因平时急需而从地主那里以高利贷形式贷来的口粮、生产费用、种子等。高利贷
少者5分,高者“利滚利”、“驴打滚”等等。经过交租还利,佃户多入不敷出,积债累累,破
产乞讨者,比比皆是。据史料记载。民国18年(1929年)时地租为3种谷类,即谷子、高梁、玉
米,以交纳谷类为主。伪康德2年(1935年)熟地租价为上等8斗、中等6斗、下等4斗。荒地开
垦后,三年内不交地租,第四年后按等交租。纳租形式又分活租和死租两种。活租是地里收获
什么交什么;死租是年初议定年末缴纳固定数量租粮或租金(不论收成好坏)。地主为不使佃
户欠租或中途退租,往往年初就让佃户先交押租。
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形式为之“扛活”(亦称长工),即以1年(或10个月)为期。受雇
于地主,劳金无定,地主出价,愿者受雇。因劳力强弱不同,农活技术有差,分别称为“打头的”、
“跟做的”、“半拉子”,劳金依次递减,分出等次,每年劳金三、四、五石不等。另有月工、
日工形式。地主在农忙期间,雇佣部分劳力从事农业劳作或辅助劳作,工钱无定值。民国19年
(1930年)地主付给“打头的”工钱通常为120元(元:当时货币,下同)至150元;付给年工
80元、月工12元、短工40钱。
此外(即除地主和佃户、抗长工者外),还有部分只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农民。他们
基本上自耕自食。或少数租佃地主土地。或间许外出打工,但在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下,除个别
得以维持外,多数濒临破产,沦为贫农。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东北地区沦陷为日本殖民地后,日伪强制推行
“日满经济一体”。伪康德3年(1936年)出现了“农事组合”、“农事合作社”机构;后改
称“兴农合作社”,各村设兴农会。自此。一切重要工农业产品均纳入“配给制”。农民要按
其作物订“契约书”、秋收交够“契约粮”之后。还要交“出荷粮”,以换回少量生活必需品。
伪康德4年(1937年)日伪政权通过“地籍整理”,将“浮有地”、“私垦地”收归国有;将
开拓用地以低价收买等手段,把大片土地改为日本籍。伪康德5年(1938年)开始。日本开拓
团大量进入县内,到伪康德10年(1943年)共迁入14个。除开拓荒地以外,还占据了大量熟地
和可耕地。开拓团将一部分土地租给农民种以坐食地租。同时,日本开拓团还享有:开垦土地
免税10年,改良土地免捐10年,减免租税以及不课契税、营业税、房捐、不动产登记税。不征
街村税等所有杂税的种种特权。在日伪的残酷统治和封建的盘剥下,广大农民纷纷破产,农村
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
二、土地改革
1946年3 月至5 月,在中共甘南县委和民主政府领导下,全县进行了“二五减租”和“二
五增资”运动。对各类地租进行清理,一律在原租额中减去25%、原工资中增加25%。减租减
息结束后,县委、县民主政府就组织工作队(包括县区干部和农村中的骨干积极分子)深入农
村。发动群众,建立农会,开展清算分地斗争。县内首先没收日本开拓团的土地,分给无地和
少地的农民。其次是对汉奸、恶霸地主和伪村、屯、牌长进行清算并将其部分土地和牲畜分给
无地无畜的佃农。当时长山堡区(今长山乡)的3个村的一部分贫苦农民,在农会的领导和工
作队的帮助下,对汉奸恶霸伪村长王荫堂、丁斌进行了斗争清算,清算内容包括:算派劳工帐、
算派官花销账、算霸产账、算“出荷粮”账、查黑地等。通过清算,将他们财产的一部分:土
地188垧、房屋61间、马16匹、牛16头,分配给143户贫苦农民耕种和使用。揭开了县内土地改
革的序幕。1947年贯彻《土地法大纲》。全县开展大规模土地改革运动,发动群众斗地主、分
田地,实行土地还家,实现耕者有其田。按照土改政策和生产资料占有量及剥削程度,划定阶
级成份。是时划出地主1046户,富农1238户。中农1988户,贫农5846户,雇农6183户。其他356
户。各级政府和土改工作队,紧紧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深入开展“砍大树、挖坏根”(简
称“砍挖”)斗争。对恶霸、地主进行了揭发、控诉。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了面对面的斗争。
全部没收了地主、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在砍挖斗争中。根据广大贫雇农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党
的政策,对少数恶霸地主、土豪劣绅、伪村屯牌长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当即给予了镇压;
对中小地主和富农中有民愤的分别情况予以管制和监督。砍挖斗争中,将获得的土地和财产。
根据人口多少和贫困程度,依次分给贫、雇农。全县共平分土地48500垧,占耕地面积的62%
左右,还分得了房屋、牲畜、车辆、农具、粮食、衣物等。从此,广大贫苦农民翻了身。1948
年1月。县委根据省委发出的《关于贯彻纠偏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土改运动中打击面宽、侵
犯了中农利益、把富裕中农错划为富农成份的都进行了实事求是的纠正,退回了一部分土地和
财物。1948年11月。县民主政府给农民发放土地执照。从此,土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变为农民个
体所有。
三、集体经营
1948年初,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在生产资料不足的情况下,5月,县委提出了在自愿互利
的原则下,“组织起来。插犋变工”的号召,并首先在三区(宝山区)宝山村办起了第一个常
年互助组—董承农业生产互助组。之后,六区(长山区)永青村办起了赵祥农业生产互助组。
1949年全县互助组已发展到2411个,其中,常年组41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75.4%。
是年粮豆总产量达到1.7亿斤。
1952年,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地建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有六区(长山
乡)赵祥,一区(甘南镇)金凤斌,三区(宝山乡)董承,四区(平阳镇)刘兆华等4个规模
较大的初级合作社,实行入股分红,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一律作价入社。1955年,全县农村基
本实现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价入社,为集体所有。将纯收
益的10~30%按入股多少分配,其余70~90%按在社内劳动多少分配。
1956年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仅一个月的时间,全县建立(合并)高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136个。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畜、重要农具等全部归高级社集体所有;农民按劳动所
得工分进行分配。是年初,由山东临沂地区8 个县迁至县内青年垦荒团22347人,建立了90个
移民新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年秋天,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226个,入社农户占农
户总数的98.9%。是年粮豆产量达2.7亿斤。比1949年增长58%.
1958年9月,县内各乡相继召开成立人民公社大会。历经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全县就组成
了10个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实行“两级所有,大队核算”的经济制度。当时强调人
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刮起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实行贫队富队拉平。搞平
均分配;无报酬的义务劳动多。对生产队的财产无代价地上调公社;农民自留地和猪、鸡、鸭
无偿归公社,部分桌椅、板凳、刀、锅、碗、筷等无偿归公共食堂;队队办食堂,实行“供给
制”。是年全县粮豆产量达1.6亿斤,比1956年减少1.1亿斤,下降幅度为70%。1959年3 月份,
中共甘南县委召开了五级干部大会。纠正共产风。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业六十条),确定了人民公社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工农商学兵五
位一体的政社合一的组织,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1963年开始
国民经济调整,强调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农业。县内粮食产量有所回升。是年粮豆产量达1.8
亿斤。比1958年增加0.2亿斤,上升13%。1966年粮食又获丰收。粮豆薯总产达2.7亿斤,其中
粮豆产量达2.49亿斤。1968年,县内农村开始批判“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工分挂帅”、
“物质刺激”、“唯生产力论”,把正确的农村政策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当作修正主义加以批判,
造成人们思想和生产队管理的混乱。1969年全县粮豆薯总产下降到2.2亿斤,比1966年下降23%。
1972年贯彻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强调“以农业为纲”,农业大上。是时,在农村工作的
指导思想上,“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批判开路,开展“小靳庄”活动,生产常常违误农时,
社队做表面活计,应付各种检查,造成粮食减产。在产业结构上,单纯强调“以粮为纲”,把
林牧副渔和多种经营当成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县内大量毁林、毁草开荒,扩大种植面积,严重
地破坏了生态平衡。在种植业上,扩大粮食作物面积,压缩经济作物面积,为了“夺高产”,
一味地增加玉米面积。由于玉米价格低,全县出现许多高产穷队。在分配上,搞“大寨工分”,
出工大帮哄,干活卯子工,记“政治分”、“人头分”(不论男女老少、干活多少、好坏,只
要出工一律记八分),俗称“老八分”,社员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1976年,全县农业总产值
4503 万元,比1973年降低27%。
四、承包经营
1978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加快农业发展的政策,实行了农村经济体
制改革。1979年以来,县内农村开始逐步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年,宝山公社有23个生产队
实行了“包干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到年底收益分配有了增加。这23个生产队1979年收
入比1978年增长32.6%。1980年宝山公社又放开了38个生产队;1981年全公社推开了“承包到
户”的办法。1982年县内各公社(乡镇)都开始试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年有62个
生产队承包到户,当年人均收入209元,创县内历史最高水平。1983年全县推开了“土地家庭
承包经营”生产责任制(土地包给个人经营,一定15年不变),当年人均收入361.60元,进入
全省、全区上等水平。1984年在遭到多种自然灾害(春旱、秋涝、雹灾、早霜等)的情况下,
农业生产经营总收入达到12388 万元,比历史最高水平的1983年增加1098万元,增长9 %。商
品粮比1978年增长78.9%。1985年全县农村人均收入417元,比1981年增长2.86倍。
1984年至1985年期间,县内农业经济出现了向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的势头。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出现了专业经营的专业户;农村工业、运输
业、建筑业、商业等都出现了由单个农民家庭或联户经营的专业群体。1985年,全县农业户数
为45888户,其中国家标准专业户58户,地方标准专业户1014户。在58户国家标准专业户中,
种植业14户、林业2户、畜牧业18户、渔业6户,工业5户、运输业11户、商饮服务业2户;58户
中家庭常住人口为299人,家庭男女整半劳动力132 人,其中从事专业的劳动力108人,请帮工
带徒弟10人;家庭全年总收入59.1万元,其中专业收入47.9万元;出售产品收入31.1万元,其
中出售专业产品收入26.4万元;家庭全年纯收入36.4万元。在58户专业户中,总收入万元以上
的户为16户;纯收入万元以上的户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