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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甘南县境内土地,基本上为耕地、草原(含荒山荒地)两大部分。1947年10月,土地法大
纲颁布后,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耕地为农民所有。新中国建立后,由
于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更,耕地变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而草原(含荒山荒地)
部分,自1945年东北解放后即为国家所有。1949年后,草原所有权归国家,经营使用权归当地
社队,不经国家批准,不得开荒耕种。

1949年,全县有20032户,93897人,耕地120万亩左右,人均占有耕地达12.8亩。垦植率
为17%。1958年至1962年期间,由于人口逐年增多和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各项建筑用
地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占地越来越多,使人均耕地和草原面积有逐年减少之势。到1982年
全县实有耕地237万亩(含“黑地”,统计数字为142.1万亩),人均占有耕地8亩,比1949年
减少4.8亩;实有草原面积137万亩,比1962年减少79万亩。

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后,1954年县政府在农业
局内设立土地管理站,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土地管理事宜,具体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手续。
1962年国家公布《农业六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不经县以上批准,不允许开荒和城镇单位在农村建场;凡国家建设征地,必须上报县、地(市)、
省审批。1973年省规定县审批权10亩;1981年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审批
权限为5亩。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根据国家规定,1981年县单独设立了土
地管理办公室,编制7人,隶属县政府领导。1982年各乡镇配备1名专职土地管理员,村上由村
长或会计兼管,形成了完整的土地管理体系。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对1966年“文化大革
命”以来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私
占滥批、自由转让土地等问题作了及时处理,并按政策补办了合法手续。与此同时,对全县621
个自然屯普遍进行了村镇土地控制性规划,经县政府批准,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备案,现已
组织实施,严禁乱批滥建,侵占耕地。在规划的基础上,对农户的原有住宅按照土地管理条例
规定,即农村社员建房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给全县农村居民45888 户发放
了《房宅基地执照》,明确了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顶饲料地。

1982年开始,县内进行了土地划界工作,历经3年全部结束,共划定了269个单位的边界线,
裁定了78处大队(村)之间争议地界,裁处了15处乡与乡、乡与场的边界纠纷,查清了14处乡
与省属国营农场的界限,调整了22个青年点,解决了4个林场和县内所有中小学校勤工俭学用地,
并按规定发放了“土地证”。

到1982年,县内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是:耕地236.9万亩,占县属面积的44%;林业用地为45.2
万亩,占县属面积的8.5%;牧业用地为136.9万亩,占县属面积的26%;水面面积10.4万亩,
占县属面积的1.9%;副业用地3.5万亩(包括园地与苇地),占县属面积的0.7%;其它用地
(荒山、荒地、村屯、道路、建筑用地)100.8万亩,占县属面积的18.9%.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

   单位:亩










   土地资源利用变化对比表

   单位:万亩




甘南县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长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使大好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
挥和利用。存在着土地多,经营项目少;草原多。养畜少;荒山多,造林少;水面多,养鱼少;
农副产品原料多,加工少的状况。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多种经营摆不上位置。从土地利用上看,
农林牧用地比例为56∶11∶33. 从收入比重看,种植业收入占绝大比重,其它收入比重很低。
以1981年为例。种植业收入占总收入的91.9%,牧业占3.07%,林业占0.35% ,副业占2.66%,
渔业占0.02%,其它收入占2%。

   县内有关年度农业总产值构成调查表




多年来由于偏重于粮食生产。不断扩大开荒面积,大量挤占了宜林地和宜牧地,致使植被
受到严重破坏。不仅加重了水土流失,还使部分生产队没有放牧地,影响畜牧业的发展。出现
了林少燃料紧张,草原少饲草饲料紧张的局面,造成了恶性循环,不仅影响了粮食自身发展,
也影响了工副业的发展。

1982年,县农业区划办公室根据全县土地资源概查情况,制订了调整农业结构,确定农林
牧合理用地比例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于1983年逐步进行了实施。调整后的土地利用结构
为:全县农业用地(耕地)为200万亩。占县属总面积的37.5%;牧业用地160万亩。占总面积
的30%;林业用地107万亩,占总面积的20%.调整后,全县耕地比1982年减少15.6%,林地增加
136.6%,牧地增加16.8%.农林牧用地的比例大体是43∶23∶34,农业结构基本趋于合理。

   1983年调整前后土地利用对照表

   单位:亩




  注1、副业用地包括园地和苇地;

  2、其它用地包括荒山、荒地、村屯、道路、建筑用地等。

   历年耕地面积统计

   单位:亩




   1949年后人均耕地情况

   单位: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