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第四节 渔政管理
县内自1952年以来,开始实行渔政管理。将水域划段管理,落实水面所有权、使用权;限
制无证捕鱼。指令渔业生产者按规定的时间、水域、渔具、渔法进行作业;严禁到处滥捕。1956
年后,提出了“养捕并举”,强调保护繁殖鱼源。规定了渔具的规格、渔法。严禁毒鱼、炸
鱼和堵土子。在鱼类繁殖期同定为禁捕期。在禁捕期间捕鱼视为违法行为。指导渔业生产单位
和个人按规定捕大留小,特别严禁捕杀经济幼鱼。鼓励生产队和个人利用沟泉河泡开辟渔池,
实行人工养鱼。1960率,灾荒期间,人们大搞以鱼代粮,渔业管理政策无法执行。1962年后,
贯彻《农业六十条≯,重申渔业政策、法令,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计划捕捞,规定网眼规
格。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把渔业政策、法令作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进行批
判,结果渔政无人过问,使澍破坏性渔具、渔法,随意捕捞,江河无宁日,鱼类资源逐渐枯竭。
1972年实施《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限制无证非法捕鱼,禁用不符合规定的
渔具、渔法。渔业秩序有所好转。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渔政管理。1982年
成立了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列为科级单位,统管全县渔政和渔业生产、供销工作。根据国务院
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精神,健全了渔业法规。对被滥占、平调,甚至出租、
买卖等侵占、转让水域所有权、使用权的现象进行了认真清理。全县实行了渔业登记,复查渔
照,检查渔具和渔法,重新明确落实水面所有权、使用权。大力鼓励和扶植了利用沟、泉、泡、
沼养鱼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模范执行《条例》的集体和个人,教育和惩治了破坏《条例》的个
别人员,渔业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