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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油征购

第三章 粮油

第一节 粮油征购




  一、征购政策

清末、民国初期。粮食处于自由经济阶段。城内的一些粮栈和粮食加工作坊(即碾、磨坊)
经营粮食。市场上的粮食收购形式多种多样,一般粮栈都派市场采购员,直接与卖粮农民以质
论价,双方议定。对粮食质量检查。没有任何仪器。,一是靠目测、看成色;二是靠牙咬、定
水分。粮栈、磨坊、油坊、烧锅垄断了全县粮食市场。多者囤积百吨。少者几十吨,以低价买、
高价卖,大斗买、小斗卖,从中渔利。

伪康德元年(1934年)。日本侵略者在甘南首先成立了专卖署,垄断了6 种专卖品。其中
有粮米、面粉。伪康德4 年(1937年)日伪政府对农产品购销采取了垄断政策。对稻米、小麦、
大豆和棉花等实行统制。是年,连续公布了“米谷管理制度纲要”、“米谷管理法”和“满洲
粮谷公司法”等章程。从此以稻米为首的粮食购销、加工等均由日伪政府所控制。伪康德7 年
(1940年)伪当局颁布了“面粉专卖法”。是年1 0 月份公布了“重要特产物管理法”之后。
又成立了“满洲特产专管公司”垄断了大豆、苏子、大麻子、小麻子等油料作物。强迫农户出
售。进行廉价收买油粮。伪康德8 年(1941年),日本侵略者为了加强粮食垄断,对农村实行
“粮谷出荷”政策,并专门设立了控制催收“出荷粮”的兴农合作社。每到秋收之际。官吏、
警察、村、屯、保甲长组成督查班。窜入农村催缴粮谷;并非打即骂,强迫农民卖粮。伪康德10
年(1943年)。伪甘南公署警务科那警尉(日本人)。带领村、屯保甲长下乡催粮,手拿粮探
子,对草垛、炕洞子、棚顶、鸡架、狗窝。甚至连厕所也要捅到。实在翻不着粮食,便把农民
集中起来,排成队伍互相打“协合嘴巴”。最后。那警尉自己动手,用绳子把人吊起来,用锄
杠打,有的被打伤,有的被打昏。甘南南门外。万发屯徐家大院一位农民活活被打死。“决战
搜荷方案”更加残酷(即春定秋实现的交粮方案),由伪政府逐级下达“出荷”指标,最后摊
派给农民。不管年景好坏,有无收成。一律强行出荷。伪康德11年(1 944 年)甘南县粮谷出
荷任务5 万吨。伪康德1 2 年(1945年)农产物出荷任务为6.4 万吨。

   伪康德12年(1945年)度甘南县农产物出荷分类表

   单位:吨




1946年。东北解放后的甘南人民,第一次向国家缴纳建国公粮。征收公粮数为930.8 万斤,
占总产量10.5%,加上地方附加公粮(作村经费、教育、优抚等用)216.4 万斤。共占总产量
的1 5.7 %。1947年,为了使农民缴纳公粮任务,合理负担。贫富均衡。采取了24等累进计征
方法。以每口人平均收入250 斤为计征起点,250 斤以下者免征。最低征收率为4 %;每人平
均收入超过3350斤者,累进征收率为30%。对于特殊贫困户。规定每户收入400 斤作为计征起
点,征收率为2 %,最高为8 %。公粮缴纳由县委派往各区下乡干部和各村推选的财粮委员负
责落实“公粮任务”,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是年全县粮食总产1.7 亿斤,征收公粮为2 400
万斤。1948年,土地改革后,普遍实行了土地发照,评定了土地等级。使公粮负担政策更趋于
合理。是时,县内公粮征收率一般不超过20%。在贯彻增产增收的同时。实施了灾欠减免,社
会减免的政策。

1949年初,农民所产的粮食,除了按上级粮食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公粮任务外。余粮仍可在
市场上自由销售。为了打击不法私营粮商,稳定物价。保证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县政府责成
供销合作社,兼营农民的余粮收购工作,支援国家建设。1949年2 月,县贸易公司成立,兼营
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年底,又成立一处土产收购站。把甘南县生产的粮食以及农副产品
运往大城市,再从那里换回生产生活日用品,节制了私商抬价,中间剥削。1953年11月23日,
政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从此,甘南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具体做法:村、屯统一丈量土地。定等划级,按上级政
府颁发数字。民主评议。以户为单位。按亩产数核定。农民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后的余粮,
可以自由存储和使用。此后,所有私营粮商,私营粮食加工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领导,不
再允许私自经营粮食或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同时,国家和省制发了粮票,在全国、各省流通
使用。1954年。县内粮食征购实行了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由于农民对自己
产粮底子摸的不清楚,有的该购的没购足,有的又购了过头粮;有的该销的没有销够,不该销
的反而销了,国家计划经济和小农经济发生矛盾。1955年8 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
销暂行办法》,提出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按土地的单位面积常年产
量和土地质量以及自然经济条件来评定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并且规定1955年至1957年,
新垦荒地自开始收获之年起,三年不计产量。定购: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户,按照一定的标
准留下口粮,种子,饲料粮后有余粮的,国家收购其余粮的80%至90%部份。定销:对农业社
(户)的缺粮户,实行缺粮定销;确定粮食定销标准,一年一定,何时缺粮,何时供应。三定
政策实施后,农民感到心里有底,调动了生产积极性。1956年农业生产获得了好收成,粮食总
产2.7 亿斤,完成征收任务9 115 万斤。1957年在坚持粮食三定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欠”政
策,超产丰收的农户征购超产的40%。对减产户采取减购办法。1957年粮食总产1.3 亿斤完成
征粮任务7 711 万斤。1958年“大跃进”出现了一股“共产风”、“浮夸风”。在粮食产量上
搞“高指标”;在粮食征购上搞“高征购”,“挖粮底”“大辨论”再加上农村普遍推行“人
民公社食堂化”,使粮食管理、征购工作造成混乱。1958年至1960年,粮食产、购、销算大帐。
对农村人民公社按生产队计算粮食产量,生产队和社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留粮外,剩余的粮
食由国家收购。是时,县内连续3 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亩产徘徊在百斤上下,3 年粮食总产
3. 6亿斤,征购粮1.86亿斤。1961年至1964年粮食征购实行包干,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
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的政策。春播时,社员群众讨论生产、定购、分配三大指标,包干任务,
由公社自报,经过联评,从下到上自报,然后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县主管部门发任务通知书。
对完成任务的余粮队,实行奖售工业品政策。不购过头粮,农村余粮有所增加,缺粮队大大减
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61年至1964年县内共完成征购粮2.64亿斤,平均每年完成0.66
亿斤。1965年10月,对农村公社征购粮食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并提出了三条方针:一是
立足于国内,立足于战争;二是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三是
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调动农民积极性,对超定购基数多卖的余粮,实行超购加价,受灾减
产,适当减免当年任务,定购基数不变。生产队多卖超购余粮给加价30%。1965年完成征购粮
任务6 868.6 万斤。从此,稳定了农民粮食负担。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以粮
为纲”,作物种植单一,独门冲,专抓大包米。因而,粮食生产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是年,粮
食亩产199 斤,总产2.5 亿斤,完成了征购粮1.2 亿斤。1969年在征购粮中,黑龙江省推行了
一条“红心粮”、“爱国粮”的征粮政策。在大力宣传“多卖粮爱国、少吃粮支援建设”的征
粮运动推动下,征了过头粮,虽然超额完成了征购粮任务,但全年却吃国家返销粮765 万斤。
1971年8 月。根据中共中央的通知精神,粮食征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
并提出了五条方针:一是贯彻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绝不购过头粮,避免同一生产队又购又销,
做到集体储备粮有所增加,社员生活有所改善;二是下达任务时可增加5 %的机动数,用以调
剂受灾减免;三是继续贯彻超产超奖政策,超购加价30%;四是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
针,主要经济作物区,社员口粮标准不低于临近产粮区;五是继续把粮食抓紧,坚持计划用粮、
节约用粮、增加储备、备战备荒。根据中央粮食定购政策,确定粮食超购点为450 斤,定销补
差粮400 斤。1975年酱菜豆实行单独计算后,超购点为430 斤,定销补差380 斤,口粮不足430
斤,马料不足700 斤的生产队免除当年征购任务,但定购基数不变。实行同一生产队只购不
销政策,对送过头粮的生产队把数核准照数返回。定销队、自给队夏粮征购卖的小麦,在秋粮
征购结算时按送的小麦数返回粗粮,保证三留,以利来年农业生产。超购队的余粮,实行四、
六分成政策,六成卖给国家,四成国家给超购加价。黑龙江省定为粮食超购加25%,大豆为单
独加价30%。统算不超过30%,从而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7年严重春旱,粮食减产,
完成征购粮2 305 万斤。1979年党中央决定从粮食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
幅度提高到50%。1983年又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从是年秋季开始取销油料一定五年定购
基数,对花生、芝麻、葵花籽、亚麻籽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收购,其它小油料一律按
原价收购。在一定五年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征购包干一定二年不变,送交大豆任务内按统购价
每市斤0.28元收购,超任务部份按每市斤0.345 元收购(标准品)。凡完成征购包干任务的生
产队或个人,留粮不受限制,并允许余粮上市自由买卖。确因自然灾害完不成包干任务的,政
府批准后第二年补齐。

1978年国家关于农村完成征购粮任务后粮食可以自由上市的规定发布后,从1980年至1985
年,全县共计收购议价粮食2 256.5 万斤,其中小杂粮1 713 万斤;葵花籽等油料475.9 万斤;
豆油7.4 万斤。

二、征购管理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为了加强对粮食的掠夺,以实现中国东北为其“大
东亚粮谷兵站基地”的目的,极力推行所谓“粮谷出荷”(出荷是日语出售的意思)政策。在
实施“粮谷出荷”政策时,伪县长根据伪政府的指示下达命令,再由农产公司、协合会、警察
中队和各保、甲、村公所雇员参加相互配合的粮谷出荷督查班,分头下乡强迫农民粮谷出荷。
日伪“兴农合作社”是负责“粮谷出荷”收购储存及发运的具体部门。兴农合作社所属的粮谷
交易场所,除了“三泰粮栈”外,在东阳镇设一处粮谷收购点,交易场的化验员对农民百般刁
难,压等、压价,多算杂质,甚至有时还打骂农民。

1945年后,为了加强粮食工作的领导,保证粮食任务的完成,县政府设立了财粮科。各区
(乡)设有财粮助理。1952年3 月县粮食科单设。1955年全县11个区(乡)成立了粮食管理所
(设在区政府所在地),每个粮食所设一名所长。1958年后全县12个人民公社都设有粮食管理
所,主管本地的粮食征购,品种兑换,籽种调剂,粮食余缺的安排和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等
管理工作。每年秋后粮食征购时,粮食员深入到各村、屯,逐队核实耕种面积、粮食产量、农
村人口、牲畜留量;核实粮食的产、销、余、缺情况,掌握超产、完成、自给、返销情况,然
后分别兑现。1976年后国家不再供应农村社员豆油。每口人全年留豆油标准30市斤,有的生产
队折合大豆,发给社员自行处理。对完不成征购粮任务的生产队,粮食员可逐级向上请示返销
粮。对于城镇郊区蔬菜队。核实当年粮食产量后,不足部分每年都由粮食员负责上报,分期分
批下拨补差。需兑换粮食品种的生产队,持公社(乡)和粮食管理所证明。由县粮食局农管股
审批,到指定粮库用等内粮兑换,互找差价。对于无粮兑换籽种或口粮不足的生产队。也需持
公社和粮食所证明。经县粮食局农管股批准后。采取退库或动用储备粮办法解决(定销队在定
销粮指标中解决)。

在每年的粮食征购中。对粮食品种,根据水分、杂质等情况定出品级及价格。为了加强对
征粮工作的领导,在征粮工作一开始时,县委则以主管书记、县长、县财贸办公室、粮食局等
有关部门组成临时领导班子,组织、督促各公社征粮入库。

   甘南县粮油征购情况表

   单位:市斤、千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