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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从建甘井子荒务行局起。地方财政的经济来源。主要靠赋税、
杂捐征收的一少部分维持局政。

民国期间,境内赋税征收机关为捐务处,民国19年(1930年),将捐务处改为财政局。捐
务处设主任1 人,承设治员(知事)指挥,监督主办一切事务,并有辅助设治员筹划一切捐款
的责任。财政收入仍以粮食租税为大宗。设治局的薪俸、办公费和监狱司法费均由省支给;其
出纳由设治局专项掌管。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上缴。部分地方留用。设治局所辖各机构经费由财
政局掌管,在设治员监督之下。由地方税开支。是时,各捐务处支出,不行会计检查制度,公
私列支不尚分明。官吏贪脏盛行。地方财政仍亏累无资。

伪康德2 年(1935年)伪县公署财政局,归县长直接指挥督查。伪康德3 年(1936年)以
后。县财政仍处困境。靠中央补助。维持全县各项支出。

   1932年至1935年国库补助统计表




1950年,国家实行了财政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地方组织的主要收入上缴
国家,地方所需的支出,由国家统一拨款。即实行报帐制。1951年3 月。财政管理体制改为中
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1953年至1958年。实行了分级管理。即“收入分类分成”的管
理体制。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 种。1959年至1970年,
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总额分成后,不再划分地方财
政固定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而按地方预算正常支出占地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
成比例。1971年。国家大部分企业下放地方管理,为适应经济核算,简化手续。采取“定收定
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 972 年,实行“收支挂
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大于支的按比例上缴,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
留成比例低于30%的。对超支部分另加20%留成。支出结余。除按上级规定继续结转下年的资
金外。全部留给地方使用;超支由地区自行调剂解决。县分成。只准在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发
展工农业生产,适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事业行政经费的不足。不准搞楼、堂、馆、所,不准
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准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地方还提留工商税附加收入,农业税附
加收入和城市公用书业附加收入,并按比例留给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畜林基金、煤田维修和饮
食服务行业留成等。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结余留成,短收或超支白求平衡”的财政管理
体制。1974年至1975年,实行“超支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年终按决算实际收入数和
地区批准的收入预算与固定留成率计算所得留成。超收部分30%留县支配,支出结余归县。超
支自行解决。1976年至1979年,为了便于地方有计划安排和使用机动财力,试行“定收定支,
收支挂钩,增收分成。超支不补和节约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完不
成收入计划者。压缩行政事业费开支。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
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力和责
任。做到权责结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年,县内对企业实行“超
收分成,减亏留成”的办法。并允许企业从分成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职工
个人。对科技、文教、卫生事业和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调动了各
单位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年终全县超收分成42.1万元,做为机动财力。调剂使用。

1984年。县政府对县办工业,分别采取指标分解。记分记奖。计件和超额计件。浮动部分
工资,成本包干到车间、班、组和利润包干、超额归企业留成等办法。调动了企业积极性。使
全县工业企业的净亏由上年的14万元,下降到9 万元。对农林企业实行“定额补贴,总额包干,
结余留用,超额不补”的包干办法;对种畜场、良种场实行“全民所有、分户经营、家庭承包、
自负盈亏”的办法。减少了亏损额度。全县农牧企业7 个。是年亏损29.6万元,比上年减亏8.1
万元,减亏21.50 %。

1985年,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对省、省对
县核定收入,超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少收多支出现赤字,国家不予弥补。是年。省核定
甘南县收入基数为784.7 万元,支出基数为1022.5万元。定额补助为238.7 万元。年底超收分
成268.9 万元。在年中调整,划出教育办学40万元。城市维护20.5万元,行政支出26.4万元,
民政救济8 万元,城市基本建设93.5万元。其它支出8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