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的赋税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清末的赋税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是时荒甫区域无征收税捐的正式机关,只附设经征处。代征
以资转发上解。承垦户业经荒务行局批准,先纳押租钱1 吊。限期5 年升科。没升科地每垧纳
小租钱60文。升科后,每垧纳大租600 文。而小租仍同时并纳(以25.00 文作银一两)。纳租
时。官方发给票据为证(票据300 文或250 文不等)。甘井子巡防局时除票据之外,还按所收
地租额。以每吊加收补底钱20文。所有捐税均由地方官征收。荒务局总理(局长)统管。大租
解省。为国家正税,支放官兵俸饷;小租以七成解省,三成为地方经征公费(统为地方税)。
是年10月,甘井子荒务局初放街基。头等街基每方丈收押租600 文,二等街基收押租400 文,
三等街基收押租200 文。之后。陆续在属境内开征了田赋(地丁)杂赋,包括关税、盐课、矿
税及茶课、牙贴、当税、契税、熟地税、荒地税等征课,以及田赋加派、盐引加价等一系列税
目。是年征献为1205.6 7两。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属境只有皮铺,主要生产靰鞡。另外,
有不发达的烧炭、窑业、烤烟业等。因而,从征税方面,农业税收乃为大宗。工商税收次之。
平均每年每人负担租税一两六钱。是年征银为1 356.82两。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甘
井子巡防局全年征银为1 3 60.44 两。清宣统元年(1909年)征银为1 368.21两。清宣统二年
(1910年)征银为1414.23两。
清宣统二年(1910年)各种税捐细则是:
地租 承垦户先纳押租1吊钱。限5年升科。升科后每垧纳大租600文,没升科每垧地纳小
租60文。
木植税 始于清同治二年(1863年)。冬季进山采伐木材。夏季顺江水放排出卖.按价值10%
的税率征收,由卖主缴纳。
麻税 始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地方官署征收.每售价干元征额3.6分。
油税清同治四年(1865年)开征。包括香油、豆油、麻籽油。该税为定额税。商榨一盘以年
得油3150斤计税。每盘年纳税6 800文。
当钱业征利捐 此捐起于清光绪二十年(1 894年)。当商每户每月所得纯利。每钱一吊收
捐110文。
木炭税 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按卖价每吊捐26文。
山货皮张税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开征。每吊收税36文。由买主缴纳.卖价不足10吊者
免征。
鱼税 清光绪三十一年(1 905年)1 0月.省将军衙门规定松嫩各江产鱼。移地销售者,按
卖价每吊收税64文。清宣统二年(1 91 0年)改订税率.按价每元收大洋1.2分。
牙贴税 清光绪三十二年(1 906年)正月订立。凡有开设行名,代客买卖货物所得费用,
均贴报名领贴。每张收银5两。牛马一头(匹),收银1.6两;猪、羊一口(只)收银1.6钱。
粮食税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征。每担60文。由买主缴纳。
白条猪税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规定。每口白条猪征税720文,由贩卖者缴纳。
营业税 即商业牌照税。凡旧商铺以旧式执照换领新式营业执照及新开设商铺请领新式执
照者纳税.其税率为3等。全年均以1、4、7、10月为上交纳税款期。
靛碱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按卖价i吊捐64文。卖主随时报纳。
三费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每垧地岁征江洋100文。
垧捐附加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 906年)。征收标准.按各地具体情况。
田房契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买契每百元征6元江洋.典契每百元征3元江洋,
契纸费每张大洋5角。契照一张5分。
牲畜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 907年)。由省派员专收。凡牛、马、骡、驴、猪、羊均
按价吊收税36文,由卖主缴纳。
斗秤课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订。每年每杆征课银2.5两(2两为正款,5钱为办公费)。
豆饼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 2月1日开始征收。每块豆饼收税20文。豆坊每月自报。
按块征收。
渔网捐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制定.分为3等:泼网为上等,每具收钱50吊;缺铰子网
为中等。每具收钱为30吊;小铰子网为下等。每具收钱1 0吊。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至清宣统三年(1 911年)。甘井子巡防局时期.赋税有田赋,租税
两种(综合税种)。此外。还有垧捐.随地征收,其性质类似地租的附加捐。田赋杂税的征收,
是时均以行政区划为征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