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的赋税 民国初年的税收制度,基本沿袭了清朝末年的旧税制。税收分国家税、地方税两种。国税,
充作中央政府经费收入;地方税。充作地方政府收入。当时国家税收有盐税、关税、常关税、
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国有营业税、禁烟罚款税。地方税
收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船税、房捐、屠宰税、鱼业税、其它杂税杂捐。无论是
国家税、还是地方税,均分从价征和从量征两种征收形式。
民国元年(1912年),为了统一税制,在原有税目基础上。不断进行增补、修改。首先,
将原有的牙税与当税合并为营业税;废止了三经费;对清朝遗留的小租七三留成。改为小租全
部解省,收归正款。各地按征租多少支配经费。其次是又将地租三费两税征收办法改为每百元
征收银元3元(即百三经征费)。三是屠宰税也进行了改订。屠宰一头牛征大洋1 元、一口猪
征大洋3 角、一只羊征大洋2 角。民国2 年(1913 年)8 月。设烟酒特许牌税。民国3 年
(1914年)加收租赋,改征银款。革除大小税名目。统名地租。后来又改征银元地租。是年。
颁布了契税条例。土地房屋不动产权有买卖移动时所立凭据,须向官厅呈验。加盖官厅印信,
其所有权始能确定,得以保障。之后。颁布凭证贴用印花条例。印花税即所有书单、簿、票、
据、婚书等,凡可以做为凭证者。均需照章贴花。以示纳税。年末又增设了特种营业执照税。
是年,因内涝成灾所致,甘井子佐治局升科地不过1 300 垧,岁入征银只有386 两。民国4年
(1915年)增设普通商业牌照税。民国5 年(1916年)甘井子佐治局出产物品税率如下表。
民国初年甘井子佐治局出产物品税率表
粮货征收销场税率表
民国15年(1926年)规定买卖契典税。按价征收3 %、另契纸5 角。是年,改订了斗秤课。
斗秤岁收入大洋5 角。改订了木植税,由原按价值10%征收改为按价值21.8%计征,由贩运人
缴纳。改订了田赋税规则。一等地每垧收大银元3 分,二等地收大银元2 分,三等地收大银元
1 分;改订了地租,地租上等和中等每垧征洋5 角,三等每垧征洋3 角;改订了三费垧捐,一
等地每垧征大银元3.2 分。二等地征收银元2.3 分。改订了街基税。一等每平方丈收大洋1.2
分,二等收大洋1 分。是年。征收牛马捐、垧捐3 262.00元。
民国15年(1926年)甘南设治局设地方捐务处,为战争筹备军饷.其税捐税目是:
鱼类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8元。
粮食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1至2元。
地亩附加捐: 上等和中等地每垧大洋5角,下等地每垧地收大洋3角
街基附加捐: 一等每平方丈收大洋9厘;二等每平方丈收大洋6厘;三等每平方丈收大洋
2厘。
田基附加捐: 每丈收附加捐大洋4厘。
田房契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收大洋4元。
典契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收大洋2元。
山货皮张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8元。
药材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8元。
靛碱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6元。
羊草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2元。
麻类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鸡蛋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石类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5元。
香油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5元。
豆油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5元。
黑苏油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3元。
苏子三合油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2元。
豆饼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白条猪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2元。
销场粮食附加捐: 按价值纳1.2%。
销场外省粮食附加捐: 按价值纳1.2%。
牲畜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桦皮油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松子油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外省木植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14元。
百货卖钱附加捐: 按价值每百元抽4元。
钱业红利附加捐: 按纯利数抽2%。
屠牛附加捐: 每头收大洋9角。
屠猪附加捐: 每口收大洋2角。
屠羊附加捐: 每只收大洋1角。
油榨附加捐: 每榨收大洋9角。
鱼网附加捐: 每季大网收大洋25元;小网收大洋10元;每年分春秋两季征收。
警费管理捐: 每百元收大洋4角,由贩卖人缴纳。
百货捐: 所有商店摊床,均按照卖货价值收5%,于月底征纳。
车捐: 本省车捐,营业外马车,每辆年征大洋12元。分四季征收;5套以上大车。每辆
年征大洋5元,一次征收;234套大车,每辆年征大洋4元;1套大车.每辆征尺洋2元。民户自用
快马车每辆年征大洋2元。汽车捐,凡以营业为目的的汽车都征收。大号汽车,每月征大洋40
元;小号汽车。每月征大洋30元。
民国16年(1927年)重新划分国家税、地方税。划分后的国税有所得税、遗产税、交易所
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出产税等。地方税有营业税、地税、普通商业注册税、使用人税、使
用物税等。是年,所征收的牛马捐,垧捐高达12330.80元,比民国15年(1926年)多征9060.80
元,增长近3 倍。民国17年(1928年),民国政府财政部又重新划分国家及地方税收税目。整
理后的国家税有盐税、海关税及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类式厘金
之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国有财产收入、国
有营业收入、中央行政收入以及其它属于国家性质的现有收入。地方税有田赋、契税、牙税、
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税、房捐、地方财产收入、地方营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以及
其它属于地方性质的现有收入。足年。征收牛马捐、垧捐52653.30元。比民国16年(1927年)
多征收40 322.50 元。增长3.4 倍。是年,又新增设了军磐附加捐(与其它各捐目同时征收)。
民国18年(1929年)11月。废止了煤油税、内地税、常关税、邮包税、厘金税、沿海鱼业税、
内地鱼业悦。停办了特种消费税。民国19年(1930年)至民国20年(1931年),重新归并了税
种。是时,国税有出产税、销场税、豆税、油粮税、参税、菸税、酒税、木植税、茧丝说、矿
税、中江税、酒特税、火柴特税、卷烟统税等23种;省税有契税、田税、清赋、金银牌照税、
菸酒及牌照税、各种贴税及税、牲畜税、河防船捐、各种票照税等15种;地方税有田亩捐、车
牌捐、杂捐三大税种、40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