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权限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权限
1946年至1948年,甘南县在物价管理上主要以国营、合作社、公营企业为主导,按上级的
规定价规定范围,执行统一价格。主要商品价格必须由县长,县委书记商定后批准执行;一般
商品价格由县物价管理人员研究后批准。在通常情况下,由工商科、合作社、百货公司成立的
物价检查小组,以国营物资价格为标准,限制、检查县城工薪商店、合作社及各区分社的物资
价格情况。
1949年后,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有关国家重要商品价洛和非
商品收费标准的制订与调整,由中央统一掌握管理;一般重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均
由省、地(市)、县按中央规定参照分级管理。1972年,在贯彻上级物价《关于分级管理权限
的暂行规定》的同时,统一县内地方工业产品价格148 个品种(类)。其中县物价主管部门定
价的4 9 个品种;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定价的99个。
1978年以后,国家对物价管理原则未变,但对中央以前过分集中的单一计划价格管理体制,
进行了有计划地改革,逐步缩小了国家统一价格范围,分别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一定的定价权和
变价权。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下。调整了管理权限。对不同类的商品采
取不同的价格形式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二类工农业产品,如粮食、油料、
棉花、棉布、石油、煤炭、生猪等的收购,由国家采取指令性计划。它的价格制订、价格调整、
价格综合平衡仍集中于中央管理;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以后的某些重要产品以及特定地区和指
定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地方行政部门或企业对所属产品有上下浮动权。具体形式分
为3 种:
一是企业协商定价。对金额不大、花色品种较多、市场供求可变性大、选择性强的三类轻
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以及电子、机械工业品中的某些产品。由地方行
政部门规定允许,国营工商企业可以协商定价。
二是议购议销价。包括国家不规定价格的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
副产品,由农商之间协商议价。
三是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对某些工业品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对某些农副产品收购实行
最低保护价(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此产生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
补贴)。
此外是集市贸易价。国家政策、法令允许城乡集市成交的商品,其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议
定。根据市扬的物资行情,自由确定涨落。
1981年,地方工业产品有55种为县统一管理价格;149 种为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到1985年
县内计划价格、浮动价格是价格的主要出现形式,基本保证了市场和物价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