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用地管理

第七节 用地管理



甘南城建用地的管理,原是由县房产管理处负责,1979年后县基本建设委员会设城建处,
改由建委管理审批。1981年县土地办公室成立(初在县农业局内)。对城乡建设用地统归县土
地办与城建部门会同管理审批,并依法征收土地管理费。1984年9 月权力下放,扩大所在地基
层政府对城镇建设的管理权限,曾一度将城建用地移交甘南镇管理。镇内各单位或居民需用基
本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公用单位还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主管上级机
关的证明文件、基建用地平面图,向城建部门与土地办提报申请。城建部门与土地办,根据城
建规划要求确定批给地号。然后依使用土地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系征用郊区、
农村耕地或动迁居民房地进行基本建设时,除按上述要求办理申请外,还需经县政府事先同意。
地址确定后,由土地办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用或动迁单位或个人,协商征用面积,边况四至以
及有关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协议书取得公证。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按协议
要求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办理土地补偿费,青苗或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果树等
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动迁新处的房产居住使用证书等。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
家。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买卖或变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