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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房产管理

第八节 房产管理



自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建城以来,清代、民国、日伪时期都没有专门的房产管理机
构。公用建筑公建公管,民用建筑自建自用自管。当时城镇建筑有相当多数是房地主建筑的商
品性建筑。他们除高价出卖谋取暴利外,主要为了出租。租给商户、市民使用。

新中国成立后,城镇没收了敌伪和被斗地主的房产。统一收归公有,由政府登记管理。对
私房依据政策发给房照。机关单位使用的自修不收租费,居民个人居住的公房分等收租以房养
房。1950年以前由财政科内设房产办事处管理,1950年后正式建置房产管理处,直属县政府领
导。在东阳、平阳、宝山、查哈阳等地设房产管理所。从事对公有房屋住宅管理。1952年以前
房管任务基本是对这些公房进行管理维修分配使用,没有营建新房。由于事业发展、职工增多,
住房需要增加,自1952年开始。国家拨款营建一些土木结构的新房。按需要分配给城镇职工居
住。住房人办理承租手续,发给住房证。按月向房产部门交纳房租。

1956年对城镇私有房产实行所有制改造,作价归公,按5 %付给定息。从1957年至1960年9
月停止定息。房产完全过渡为公有。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实行住宅公寓化,以系统为单位组
建居民大院,镇内统一规划住宅大串动。原来定租收租的房屋一时全部被打乱,房租停收。在
中共中央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后又恢复了房产管理制度。

1979年至1981年县房产管理处,根据所管房产的现况,变价处理了一部份年久破损无维修
价值的老房,第一批处理土平房190.3 间,第二批处理19.5间,1985年又处理了102 间,卖给
职工个人变为私房。

1985年,甘南城镇内有房产建筑总面积为712.1 万平方米。其中:公房445.7 万平方米,
私房266.4 万平方米。在公房中房产部门直管的房屋有69.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66.5 万平方
米);单位自管房屋为376.2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86.5万平方米)。根据国家房产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含职工住宅)均属国家财产,由房
产部门经营管理;文教、卫生及其它企事业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自行管理。无论属房产管理的
公房或单位自管的公房一律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实行收租。但实际执行却很不一致,
有部分单位确实依房管部门规定认真按实收租了。但也有一些单位自行规定只收一点低租,有
的规定自修自住不收房租,有的建成后过一定时间就作价处理给个人了。

对于私房的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多余的允许出租,租金可略高于公房;严禁
私人倒卖房屋,不准高价买卖房;自有房屋出卖时,需经房产、税务部门评价办理手续后方准
出卖。

1977年以前,县内对房产交易管的很死。一个时期还规定党员干部不准盖私房等政策,城
镇住房只能由房产部门独家建设。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激发了
个人盖房的积极性,城镇房屋建筑发展很快。房产管理工作将向建设商品房、商品楼的方向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