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1946年解放初期没有户口制度,1948年县公安机关始建户口制度。建国后。随着形势的发
展和当时对敌斗争的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修订颁发的《关于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分别建立健全了城镇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
变更更正七项和农村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户籍管理制度。城镇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
所直接登记管理农村在未设派出所以前,由区、乡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至1980年。公社管理委员会为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公社与生产大队两级管理制度。
1981年各乡(镇)、企业派出所成立。户口直接由各派出所的户籍民警登记管理。全县设
专职户籍警14人。进一步严格了手续制度。控制了农业转非农业人口,及时准确地做好人口统
计工作。为开展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提供了可靠数据。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对开展
社会调查,摸清重点人口,控制外来人口,掌握活动情况。实行监控,打击现行犯、在逃犯、
流串犯,侦破各种刑事案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年底,经公安局治安科统计,全县行政辖区(含省直农场)、人口总数为369453人。
其中男性190 965 人,女性178488人。
二、消防管理
民国及日伪时期,消防组织不健全,人数无几,设备更为简陋。
1946年,县民主政府加强了防火工作,组建了城乡义务消防队。由公安局行政股负责防火
监督管理。
1966年2 月,始建消防队。7 月份购进长春产前泵消防车1 台。1967年达3 人1 车,主要
担当县城的灭火任务,1968年5 月份分配来义务消防兵9 人,全队12人。受公安局和嫩江地区
消防大队的双重领导。是年由县财政拨款0.5 万元,建起4 间土坯车库。1969年购进腰泵消防
车1 台。1 977 年重建144 平方米的砖瓦结构消防车库。1 980 年和1 981 年分别从长春、上
海购进CA10B 内座式水灌泵浦消防车和CA10B 内座式水灌泡沫泵浦消防车各1 台。1981年1 月,
由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正式定编为22人,实行领导民警制、消防队员兵役制,同时给予投资1
万元,建起消防训练塔1 座,7 月份投资20万元,县财政又拨4 万元,新建营房,由原来的380
平方米,增加到790 平方米;消防车库由原来的3 个库眼增加到8 个,至1983年消防车达6 台。
1979年4 月县公安局组建防火监督管理科,由5 人组成,统筹管理全县城乡防火安全,监
督执行消防条例的实施,查处火警、火灾以及负责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等事宜。1980年以来,防
火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广泛开
展了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了城乡防火组织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度,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大
检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多年被地区评为防火安全先进县。
附: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城镇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政发[1984]30
号)镇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防火条件。根治防火隐患,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
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县政府决定。对第十二篇公
安司法公安 .497.城镇建筑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由镇政府负责主持,建委、公安、环保部门参加成立城镇建筑审核领导小
组,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审查建筑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核依据。凡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委、
公安部、燃化部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坚决取缔违章建筑。
三、审核程序。凡是建筑单位(个人)必须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持介
绍信和施工图纸,交送建筑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后,方可使
用。坚决杜绝私建乱建。
四、依法管理。如有不按规定执行者。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有权令其停工。或禁止使用。同
时,视情节轻重,依据《消防监督条例》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978年至1985年发生火灾情况一览表
三、特业管理
人民政权建立后。治安管理设有专门机构。对旅店、印铸、刻字、修理等行业及农贸市场、
车站、公共娱乐场所等进行严格管理,有效地制止了招娼宿妓,控制了销赃聚赌;防止和打击
了不法分子的破坏和捣乱。此外,对枪支、爆炸物品、农药、化学药品、麻醉药品等都建立健
全了管理使用制度。对依法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监视居住分子,进行考察、
评审和管理,落实了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各
种法令、法规的颁布,对特种行业的管理逐年严密。为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
批准,于1981年9 月11日成立治安民警队。专门负责城镇治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者,视其情节与危害程度,给予适当地处罚。
1979年至1985年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四、看守所
日伪时期的甘南“留置场”(监狱),受警务局司法股的领导派3 至4 名武装人员看守人
犯。开始的留氍场设在伪县公署院内的西厢房,有4 个小屋,每屋设火炕。可容纳5 至6 人。
伪康德9 年(1942年)留置场迁到县警察署后院,只保留两个监舍。
甘南县看守所始建于1 946 年,其任务是负责对人犯的看押管教工作。1949年3 月。县法
院看守所成立。已决和未决人犯由两所分别看押。即公安局看守所负责未决人犯、法院看守所
负责已决人犯的看押管教工作。
1951年9 月,根据中央政务院的指示精神。将法院看守所移交公安局管理。从此两所合并,
统称甘南县看守所。1952年4 月。改称甘南县监狱。看守所长改称典狱长。是年7 月又恢复看
守所名称。
建所39年来,在看押工作中,坚持严格管理,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认真执行政法三机关分
工合作互相制约的规定,严格地执法、守法。坚持原则,认真看守管教,有效地发挥了公安机
关的职能作用。
五、武警中队
1946年成立县公安队(武警中队的前身),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县城的安全。担任警戒、
巡逻及对小股土匪的清剿工作。1949年后负责逮捕和看押人犯的任务。1955年改称武警中队。
1959年又复为公安队,隶属于县公安局和嫩江地区武警大队的双重领导。1962年改为义务兵役
制,其隶属关系不变。1 966 年文化大革命中,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甘南县中队。直接受县人
民武装部领导。1975年根据中央18号文件精神又恢复甘南县武警中队名称和原隶属关系。1985
年改为县公安局和齐齐哈尔市武警大队双重领导。
甘南县公安局长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