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县级人民检察院担负着
国家赋予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及控告申拆检察等项任务。
一、刑事检察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甘南县人民检察署协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
了大量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1951年4 月18日,检察长胡占元在1.2 万余人的公判大会上,
代表检察机关对匪首“好友”反革命武装集团刘兴东等十名主犯提起公拆。控拆了他们仇视新
生人民政权、组织200 多人的土匪武装、流窜4 个县(旗)打死打伤我干部群众57人、强奸妇
女、抢劫巨额财产的反革命罪行,刘兴东等十名反革命分子被判处了死刑,巩固了人民民主政
权。19 58 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实行一长带三员(实际上是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
到底的办案方法。办错了一些案件。1962年左右。上述作法得到了纠正,错案得到了实事求是
的改判。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在“文化大革命”取消检察机关的十年中,捕判的反革
命案件98件、128 人;捕判的普通刑事案件573 件、614 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分别平反改判了91件、111 人和48件、52人。
1978年至1985年底,公拆案件做到了百分之百出庭支持公拆,法院百分之百做了有罪判决,
达到了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保卫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几个年份批捕、起拆、抗拆情况表
二、经济检察
检察院的经济检察是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盗伐森
林等经济案件。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后,使经济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打击。人民群众
受到了教育,经济犯罪案件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文化大革命”使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
了严重破坏,随着“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实施,各类经济案件的发案率又有明显的回升,
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具有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的特点。如巨宝中心小学19岁的出纳员韩玉林,想游
逛大城市,于1984年12月,携带国家4.1 万元巨款外逃。检察院接到报案后。连续奋战两昼夜
将其捕获归案,韩玉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自1951年3 月建院以来,共立案侦察137件、13 7
人,决定批准逮捕108 人。向法院起拆判刑106 人,免予起拆2 人。自1978年重建人民检察院
至1985年底,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1 5 万余元。
三、法纪检察
1951年建院初期。即承办违法乱纪案件。违法乱纪案件,在实际生活中为数不:p.但报案
不多,一般采取内部处理方式解决。此类案件涉及人员较广,相当多数还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
一部分领导干部。违法和乱纪交织在一起,情况比较复杂。不易查清。1951年至1985年。共立
案检查法纪案件30件、30人。其中逮捕判刑22件、22人;免予起拆1 件、1 人;予以其它处分
的7 件、7 人。1958年以前,县人民检察院还负责一般监督工作。其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在
全县范围内的正确贯彻执行。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使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监所检察
县内1951年成立检察署。就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但一直没有设立机构,只设专职监所检
察员负责此项工作。主要是对甘南县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所检察充分体现了
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具有内容广泛,综合性强的特点。它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
环节,还必须与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定期联合对监所的执法情况及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进
行全面检察,发现问题给予及时的纠正和解决,以保证监所活动的安全、合法。
五、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控告申诉的案件,以维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不同时期。来信来访的内容也不尽相同。1950年前后。人民群众检举贪污盗窃以及
违法乱纪的案件较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要求保护自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来信来访增多。1957年以后,在押人犯行使申诉权。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增多。“文革”中,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践踏与破坏,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重建
人民检察院后。受理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来信来访为历史上的高峰。这些情况说明控告申
诉工作与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相关。控告申诉检察也是检察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
重要途径。是征求群众意见的窗口。此项工作涉及内容广泛,情况复杂。重建人民检察院后。
本着热情接待,有问必答。有求必办;不属受理范围的。耐心解释,指明承办单位,取得同意
后转办的要求。做到了案案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