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代、民国时期,县内没设司法机构。刑、民案件的审判由设治员(县长)亲自办理。
日伪时期,刑事案件由伪县公署警务科司法股办理,需要判决的案件送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地方法院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由当地村公所承办。
1948年春·甘南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甘南县人民法院前身),处理刑、民案件.是年10月
份成立甘南县人民法院,设审判组,承办刑、民案件。1950年分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
司法行政组。1952年司法机构进行改革,法院下设两个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内部增
设办公室和接待室。由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和简易纠纷。1954年将两个巡回法庭合并为固定的
平阳人民法庭。设在平阳区政府所在地。
1958年大跃进时期,公检法三机关合属办公,对外保留法院名称。对内统称政法局。法院
为司法科、设刑、民两个审判组,平阳法庭保留。1959年撤销政法局。实行公、检、法分别办
案,恢复了甘南县人民法院,编制9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三机关被砸烂。成立保
卫委员会。不久,成立军管小组。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人民保卫部,统管三机关的职能业
务。
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接待室。1978年.增设甘南镇、查
哈阳农场、长吉岗种牛场、双河农场四个法庭。1983年以后。双河农场法庭的隶属关系不变,
其余3个场的法庭划归嫩江农场管理局法院管辖。
1982年县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中兴、宝山、兴隆和甘南镇四个人民法庭。进一
步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告状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