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
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45年“八·一五”后。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社会治安条例》、《土地法大纲》、《婚姻法》等法规,
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肃反等运动,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巩固了人民政权。
195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令,特赦和减刑释放了23名在音河劳改农场服刑改造表现
较好的罪犯。“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被取消。使定罪量刑失去了法
律依据,随即出现了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极不正常的局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
的矛盾,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县人民法院组成专班子,按政策对十年浩劫中
判定的670 件、742 人的案件。全面进行了复查,对确属冤假错案给予了纠正。其中平反了反
革命案件98起、128 人;无罪和改判了92起、119 人。普通刑事案件572 起、614 人。改判纠
正了43起、56人,使党的政策得到了落实。
1980年以后,县法院为切实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开展了民
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按着诉讼程序办案,并实行开庭审判、陪审、合议制度、使办
案质量不断提高。
1983年8 月,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精神。县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
门,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截止1985年底共处结各种
刑事案件437 起。分别对罪犯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全县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正确运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
1948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组,有工作人员2 名,专抓民事审判工作。当年受案19起。
由于贯彻妇女翻身解放。当时的婚姻案件较多。约占整个民事案件的50%。
1958年设立民事审判庭。人员增加到4 名,受理案件176 起。其中财产权益案件占65% 以
上,从1954年至1965年,民事审判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
处结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任务的完成。1968年,由于“文化大
革命”,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庭也被撤销。根本无法行使民事审判职权,致使民事案件大量
上升。1973年民事审判庭随着法院的恢复而恢复。并逐步健康地向前发展。
1982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
使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不断提高。1984年增设了甘南镇等8 个法庭,民事审判人员也空前增加,
全县共有民事审判干部38人。是1948年的19倍。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告状难的问题。
到1985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5 832 件,绝大部分得到了处结。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
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981年12月1 3 日。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并决定1982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为实施经济合同法。县法院于1982年1 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 人。助理审判员2
人,书记员2 人,工作人员1 人。共6 人。依据经济合同法,处结经济纠纷案件。到1985年末,
共处结经济纠纷175 件。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四、人民陪审员
甘南县人民法院自1948年建院以来,就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但建院初期不够健全。1954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正式开始实行人
民陪审制度。
1980年开始。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都选举了人民陪审员。到1985年末。全县共有人民陪审
员170 名,平均每村达1 人。从1980年到1985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中,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
审的刑、民、经济案件中占审理案件总数的85%。既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又充分发挥了人民
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了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
甘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