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10月县法院建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管。
1955年。根据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辨护”的规定.设立
了在人民法院代管下的法律顾问室。配2名律师工作者开展律师业务活动。到1957年,这个初
具雏形的律师组织便在反右斗争的浪潮中夭折。县内公证工作始于1974年,由人民法院主管,
内设兼职公证员。197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切实保障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和“两法”的正确实施。于1979年恢复了甘南县法律顾问处,在法院
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律师业务活动。1980年12月份,设立司法科,后改为司法局。法律顾问处
隶属司法局领导。1982年4月正式成立公证处,隶属司法局领导。1983年配公证员1人。助理公
证员1人,以后又增编1人共3人。是年。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全县12个乡镇均配备了司法助
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