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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县人民法院从1955年开始,陆续在
各乡、镇先后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基层调解组织。在1955年至1965年的十年中,做了
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使一些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的萌芽状态中,对安定社会秩序,
减少民事诉讼和上访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实行军事管制。人民调解组织也随之被全部解散。
1973年重建人民法院后,人民调解组织得以恢复。1980年县司法科建立后,在全县3 个镇、9
个乡和4 个场共建起调解委员会213 个。调解员513 人。1981年至1984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
6149起,经调解员调处的5206起,上交法院943 起。

1985年春,中兴乡有一对男女青年因婚姻问题矛盾激化,男青年要杀害女方,并要给女方
家放火烧房子。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紧跟男青年不放,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终
于使他认识了自己要蛮干是会犯法的,避免了一场凶杀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