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建国后重大刑事案件
附:建国后重大刑事案件
一、刘兴东政治土匪案
匪首刘兴东。报字“好友”。出身于破落地主家庭。原为甘南县中兴区人。伪满时期当过
劳工头,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曾在土匪“海红”绺子为匪。活动在甘南、龙江、阿荣旗
等地。
1946年加入齐齐哈尔光复军第八旅任小队长,后被光复军匪首尚琪悦任命为联络员。解放
后潜伏在中兴区被我政府发现捕获。刘在押期间勾结惯匪郭福涛越狱逃跑。外逃后组成10多人
的小股匪队与“老二哥”、“扫北”、“明阳”、“中华”、“海红”等绺子勾结在一起,组
成200多人的匪队,到处抢劫财务,扰乱社会治安。
1947年春。在敌弱我强的形势下,刘匪认为人多活动不便。易被歼灭,只保留30多人。同
年9月在中兴区同利村阎家街抢去胶轮车1台、马3匹、长枪2支、子弹200发、手榴弹6枚。后到
长山区张家粉房将农会干部腰绑扁担进行毒打并叫翻身。11月份在布特哈旗三道沟子杀害我土
改干部8名。抢枪8支。1950年12月在莫力达瓦旗打死鄂伦春族青年猎手2人。翌年初刘兴东等4
名匪徒冒充公安干部在:它江县七棵树尹广发家住宿,逼尹在外边给看马,将其16岁姑娘予以
轮奸。又在甘南县中兴区同利村与我骑兵一个班相遇时,打死骑兵班长1人,打伤战士1人。不
仅在我县危害深、影响大,也是东北三省最后一股顽匪。
1950年下半年。甘南县委布署公安局要全力以赴进行清剿。。在上级武装力量和各地广大
群众的紧密配合下,于1951年3月下旬先后在吉林、辽宁、河北等地将刘兴东一伙捕获归案。
1951年4月18日,在甘南县举行了有龙江、布特哈旗、阿荣旗、泰来等县(旗)12000多人参
加的联合公审大会。各地受害群众纷纷控诉了刘兴东等顽匪打死打伤干部26人,群众22人。抢
马100余匹及其大量财务的滔天罪行。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甘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匪首刘
兴东,惯匪郭凤岐、滕万林、王玉等10名罪犯死刑。索新范反革命纵火案
索新范因犯盗窃罪,于1958年2月25日经讷河县人民法院判刑四年。8月17日投入甘南县音
河农场改造。改造中不认罪服法,屡犯监规。经常受到犯人的辩论及管教干部的指责.并有时
给带械具。因此,对管教干部及组长怀恨在心。对监所内的取暖设备(土暖气)不满,对粮食供
应政策肆意攻击。借在田间劳动之机与张玉祥、于宝瑾预谋纵火烧死组长进行报复。三犯意见
统一后,便决定寻机纵火破坏。11月12日张犯在厕所附近遇见索犯督促说:“咱们研究的那个
事你得叫它实现哪!”索说:“有机会就搞”。回监舍后索犯以肚子疼到床下“地火龙”烙肚
子为名,待犯人熟睡。更夫不备之机。偷偷爬到组长床下,利用褚春荣在工地带回的镐头把土
暖气打坏。火窜出后,又回到原处装睡。在大火蔓延监舍犯人混乱时,索犯为避免对其怀疑而
当犯人跑出大半时他才出来。张玉祥被烧死,索、于二犯策划外逃未逞。
索新范以反革命纵火罪被判处死刑;于宝瑾有期徒刑9年与原判6年合并执行15年。
三、张运东交通肇事案
1960年1月7日8时30分。张运东驾驶350汽车拉人去中兴公社畜牧场参观,途中在汽车下坡
时空挡高速滑行。造成翻车。当即砸死4人。致重伤2人、中伤7人、轻伤21人。当时在极左路
线的影响下,以反革命罪判处张运东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后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复查,认为张运东属于违章肇事。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故意肇事,
构不成反革命罪。原判反革命性质不当,论罪应处有期徒刑,判处死刑属于错杀,应予改判纠
正。经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按照有错必纠的政策,改判如下。
1 、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60)刑字第11号判决书;
2 、改判张运东为交通肇事罪,论罪应处有期徒刑。原判死刑属于错杀。并请做好家属善
后工作。
四、张华皋、王福元、郑奎等反动会道门案
1951年,张华皋因“九宫道”反动道首拒绝登记被判刑10年。刑满被剥夺政治权利4 年。
就业后仍坚持其反动立场。幻想变天。阴谋复辟。
自1964年以来,通过“谈天”、“盘道”等方式。以教“咒语”、“针法”、“坐功”、
“划符”、“练拳”等手段积极物色并发展了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刻骨仇恨。对现实不满的
劳改、劳教就业人员王福元、郑奎、徐大光、王文利、傅孝刚等12人为道徒。建立了反动会道
门——“大乘门”,企图伺机进行反革命暴乱。经予谋后订立攻守同盟,并以发誓、恐吓等手
段极力维持“大乘门”的反动组织。为了在1966年8 月15日(农历)暴乱奠定思想基础,多次
向王福元、郑奎、徐大光等人散布谣言说:共产党是40年天下。从南昌起义算起到今年就是40
年了“。现在是”白洋佛“出世了。是”佛门“的天下等等。并借以所谓”圆梦“之机,对党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大肆进行恶意辱骂和攻击。
1966年3 月以后。张华皋几次指令王福元以看病为名到音河劳改农场附近的兴十三、兴十
四村熟悉群众,了解环境,为反革命暴乱创造条件。同年8 月还指使王文利了解音河农场三分
场就业人员中那些曾参加过反动会道门,妄图在暴乱时加以拉拢、利用。张华皋狂妄地鼓动暴
徒们说:“事成后。在东北三省给块地方管管,有的可当省长。有的可当总场场长”。王福元
还指示徐大光了解县良种场干部姓名。以便暴乱时点名收拾(杀害之意)。“文化大革命”开
始后,张华皋认为时机已到。积极和王福元策划。欲在国庆节前夕(即农历八月十五深夜)实
施暴乱活动。其计划是:先指使王文利、傅孝刚在当晚借醉酒打群架,当干部前来制止时。乘
机将家属区柴垛点燃,以火为令,进行反革命暴动。还决定由王福元负责将运输队汽车卡住,
会同张华皋一伙到大、小兴安岭等地为匪。王福元还向李超颖等人传达布置了这个反革命暴乱
计划。李表示:到时候打先锋。
张华皋、王福元等还欲发展贺龙久、果文章、赵少泉等10余人为“大乘门”道徒。因被公
安机关及时破获而未得逞。
1969年10月26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张华皋死刑,王福元、郑奎、周派新、李超颖、徐大
光、王文利、傅孝刚等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
五、黄金辉、郎玉芝奸情杀人案
黄金辉与郎玉芝系姑侄(表亲)关系。黄于1965年5 月。从辽宁省法库县流来甘南在被害
人赵恩太家参加生产。不久,黄郎即勾搭成奸,对被害人在生活上进行虐待。1966年5 月份一
天晚上,赵恩太外出回来发现二被告通奸。极为气愤,当即从墙上摘下钢子枪要打死他(她)
们。郎玉芝见势不好跪下求饶,并表示坚决改悔。事后黄、郎二人对赵恩太怀恨在心。产生杀
人恶念,经多次合谋。先后往赵恩太的食物里下过:“安妥”、“安眠片”、“贝海拉宁”、
“青霉素”、“黄安药膏”、“石灰”、“耗子屎”“毛毛虫”、“甜菜水煮鸡蛋”等毒物,
进行毒害未成。同年7 月18日2 时许,黄、郎又在被害人家房门东密谈时,被害人由屋出来堵
住,气愤已极。用皮带连打郎玉芝几下。黄金辉见势不利。乘赵恩太不备之机,将其捺倒在地
掐死,又令郎与其将被害人抬到屋内。把头部放到水缸内浸灌后抬到仓房内掩藏。当日晚9 时
许二被告将被害人尸体取出,由黄金辉背到该屯东南扔到江中。并伪造了钓鱼滑入江内的假现
场。企图灭证。事后黄、郎即向群众宣扬被害人钓鱼未归。本屯群众知道后便组织人员到江内
打捞,同时发现了滑进江内的假现场。找到尸体后发现死者脖子上带有细绳套。群众感到可疑。
即报告公安机关。经侦察破案,将二被告捕获归案。
1976年9 月21日,经甘南县革命审判委员会判处黄金辉死刑,郎玉芝死缓。
六、于斌盗枪杀人案
罪犯于斌,因怀疑其妻邢辉与他人有两性关系,于1977年1 月15日晚多次追问此事发生口
角。17日晚邢辉去娘家未归,于犯极为不满。便产生杀人之念,当晚两次借枪未成,后盗自动
步枪1 支。18日凌晨2 点多钟。于犯持枪去邢家叫门。乘开灯之机从窗户向屋内开枪。当即打
死其岳父邢国祯、岳母毕桂清、内弟邢飞、其妻邢辉和邢家客人张喜武共5 人,打伤1 人。
于犯杀人后服毒自杀未遂被逮捕归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 月14 日依法判处于斌死刑。
七、陈经玉盗窃案
1977年2 月9 日晚。陈经玉骑自行车带着铁撬棍去查哈阳农场一分场商店。乘警卫不备之
机。翻墙入院,撬开后门闯入营业室,盗走手表38块、怀表8 块、表带18个、蓝色毛料华达呢
33.7米,价值7 194.36元。
1977年11月3 日晚。陈经玉伙同苏录清将甘南县平阳镇被服厂门撬开,盗出蓝色和草绿色
卡叽夫绸布料450 米,价值2 086.89元。
1977年2 月至1980年11月间,先后在平阳镇五金商店,查哈阳农场六连家属区多次盗窃做
案。盗永久自行车1 台。现款180 元、衣物10余件、葵花籽2 麻袋、猪牛马皮各1 张、猪肉210
斤、黄豆272 斤以及门窗套、圆桌面、跳板等物;在此期间伙同苏录清盗窃麻袋20条、大米200
斤、黄豆4 麻袋、高粱3 麻袋、红旗自行车1 台、菜籽油70余斤、白糖10余斤;还伙同其弟陈
经海盗黄豆1027斤,在11连场院盗出准备出口的黄豆900 余斤。合计总价值为1.2 万余元。
1981年11月16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八、姜继锋抢劫杀人案
姜继锋在外流中,于1984年11月被甘南县中兴乡同利村二屯农民刘长青收留后姜发现刘家
箱内有现款,便生歹意,于1984年10月29日晚10时许。乘刘家夫妇不在家,三个孩子熟睡之机,
手持铁钎正要撬其装钱的箱子时,被刘家男孩刘晓东发现。姜便随手从地下拿起四磅重的铁锤
向刘的头部砸去,由于用力过猛锤头甩掉。姜又用手中的铁钎照被害人刘晓东的头部猛击两下,
造成颅骨骨折。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刘家的长女刘金环被惊醒后召呼其妹妹刘金风。姜用
铁钎照刘金环的头部猛击一下,刘金环转身下地向姜扑去,姜又用铁钎向刘的面部扎去。特其
扎倒后又照刘的头部猛击数下。造成被害人刘金环颅骨骨折而死亡。姜又用铁钎照坐在炕上的
刘金凤头部猛击两下。致刘颅骨骨折当即死亡。随后姜抢走刘家人民币765 元,粮票134 斤,
银元两块。人造革提兜和学生用黄书兜各一个,男式黑呢子上衣等衣服5 件。骑刘家的白山牌
自行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
姜继锋在盗窃中施以暴力。相继打死3 人。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罪该处
死,但犯罪时不满16岁,应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姜继锋抢劫、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