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登记 1949年以前,男女婚配,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封建礼教十分严重。广大青年男女深受
其害。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婚姻法》。中共甘南县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婚姻法》
宣传教育工作。县委、县政府组织县直机关干部配合乡镇组成工作组。深入村、屯。通过召开
各种会议、组织文艺宣传队、张贴宣传标语、出黑板报、办展展览馆等宣传形式,使《婚姻法》
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按照《婚姻法》规定,凡符合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到当地人
民政府去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其夫妻关系即视为合法,方能受法律保护。
象相门户等订婚形式。不能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夫妻感情关系破裂,男
女双方要求离婚者,经过说服教育和耐心调解,确实双方无法重新合好。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
在男女双方都要求离婚的同时。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法院去办理离婚手续,用法律确定其离
婚的合法性。
1962年以后,县内包办婚姻和变相索取彩礼以及不登记、非法同居的颇多。少部分地区甚
至还有童养媳现象出现。如是年初。宝山公社的新星、合胜两个大队调查:早婚占已婚的2.6%;
不登记的占34.6%;重婚占6.4 %;童养媳占3.6 %。综合起来,违法婚姻占已婚的47.2 %。
因买卖婚姻、骗婚、自由育而产生的欧斗事件时有发生。1971年以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
展。县委、县政府在全县树立典型,号召青年实行晚婚晚育。婚姻登记部门除了履行正常的登
记手续外,组织登记的青年男女。进行延长婚期、喜事新办和计划生育的教育。使大部分青年
增强了法律观念,各种违纪现象少有发生。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新婚姻法》,结婚年龄男方延长至22周岁。女方延长至
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傍系三代血亲结婚。在县委组织下,各方面积极配合。动员一切宣传
力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傍系血亲婚配者,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对已婚青年全面复查过程中,发现买卖婚姻或强迫妇女婚配的。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约;对
不到年龄结婚的。视为非法同居。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进行罚款处理;对已够年龄,但没有履
行登记手续而结婚的,进行说服教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5年初婚者4416人,经调解无效
转法院离婚的170 人,离婚率为4 %。比1979年增长1—3 %。
几个年份登记统计
几个年份离婚登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