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就业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1949年,县内在建立和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积极鼓励、扶助、发展私营工商业,组织
和扩大各种小手工业生产。县城镇内相继成立了多家私营木匠铺、铁匠炉、成衣店、理发店等
行业,逐步解决了城镇人员的就业和闲散人员的安置问题。1950年。省、县规定,各单位招用
工人。必须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或调配,从此劳动就业纳入了国家计划管理。在第一个五年计
划期间。对劳动力的管理主要是安置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安置
就业。1956年,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劳动管理本着“先城市、后农村、先失业、
后一般的原则”,进行安置就业和调配工作。是年,县内支援中央直属建筑工程公司输出建筑
工人7869名。城乡组织就业458 人(其中初中生18人、高小毕业生288 人、社会上失业具有高
小文化以上的47人、粗通文化的26人、文盲79人),其中安置到合作社系统的163 人、商业系
统104 人、财政系统1 2 人、拖拉机站94人,运输系统6 人、农场系统58人,其他单位21人。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以黑劳字第239 号文件批示允许甘南县招收劳动力5 506 名,为国营查
哈阳农场农工。其中,除从外县调入3500名以外。其余2006名均由各乡(镇)招收解决。从此。
县内社会失业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1958年,为了适应“大跃进”的需要,盲目安置自然流入
人口10 00 名,使全县职工队伍有较大不合理地增加。1960年,按黑龙江省指示。接收山东省
移民600 户、3700人。当年给予了妥善安霞。到年末。全县城镇职工发展到11036 人,与1958
年的9091人对比,增长了17.6%。与1959年的10227 人比。增长了7.3 %同时,农村劳动力
增加了4784人。
1961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中
央精减职工的指示,1961年至1962年两年精减职工6510人。大部分充实了农业生产第一线。
1964年。在国民经济逐渐好转的情况下。是年平衡调剂了贫下中农子女和老职工子女211
人,调配临时工139 人,补充计划缺员录用徒工130 人。1970年,县内招工安置对象是;1970
年退伍军人;1966年至1970年家居城镇、唯一劳力或独生子女的初、高中毕业生;父母有一
方丧失劳力或有严重疾病的:经组织批准的返城青年;军、烈属、遗属子女均为安置对象。是
年,全县共招收610 名职工。其中分配给工业科108 人。手工业农具厂50人,甘南镇141 人
(包括国营企业45人、集体企业96人)。农机科88人(包括农村机队18人),商业科57人(包
括农村供销社30人,农机石油3 人),粮食科46人(包括农村粮库20人)卫生科19人。文教科
7 人,水电科10人。统计科5 人,革委办4 人,联运站15人,建设科10人,科技科2 人,代课
教员16人,电信局1 6 人,邮政局3 人,嫩江地区水利大队13人。197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
改革临时工、转换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经县调改领导小组批准,全县有1 772 人改为固定
工人。1974年以后。县革命委员会采取国家招收。系统包干等办法。逐步安置了部分上山下乡
知识青年、城镇待业青年就业。1978年后,执行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接班政策,使相当一
部分待业青年得到安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确立了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的战略思
想。逐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劳动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的作法。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
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甘南县从发展生
产、搞活经济入手,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就业,1981年。县劳动局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用经
济手段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指导劳动就业。1985年末,县委、县政府从调整产业结
构和所有制入手,对部分国营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放,扶植和发展了第三产业,致使县
内新办青年集体企业大大增多。由1977年的63家。增加到179 家,共安置待业青年9 382 人,
其中安置到国营企、有1884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新办青年集体企业的有3 133 人;安
置于县内乡(镇)个体企业人员4365人。截止1985年末,全县仍有891 名待业青年尚需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