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福利 1949年以前。县内没有大型工商企业,只有可数的几家小门市铺店。但业主与工人都是雇
佣剥削关系。劳动者在生产中,根本没有保险福利等项待遇。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有劳动能
力的可以继续做工,无劳动能力的推出门外无人管。
新中国建立后,广大职工的劳动保险事业和福利待遇不断发展和提高。1951年2 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在生育、年老、疾病、
死亡、伤残时,可以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帮助。1953年,国家又扩大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
1958年和1978年,对《劳动保险条例》分别进行了修改,放宽了职工退休条件,提高了职工退
休待遇,1985年末。县内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有98个,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4502人。其中有73
个单位、2944名职工属于1976年以前批准的;1976年经审查又批准了21个单位、1522人享受
劳保待遇;自行决定劳保的有4 个单位、36人。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给予的劳动保险
项目是:
医疗卫生企业职工患病治疗时,医药费由企业负担。职工工资。凡6 个月之内的患病治疗
者,按工龄长短发给60~10Q %;6 个月以后者。按工龄长短由保险基金项下按月发给40~60%。
享受保险的企业职工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费由职工单位核报50%;对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在治疗
期间工资照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实行公费医疗,6 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照发,其
职工亲属医药费自理。1985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支出公费医疗费48万元;企业支出医药费
72.7万元。
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女职工怀孕不满7 个月小
产时,根据医生意见可给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劳保单位的女职工或男
职工之妻生育时。由企业发给4 元钱的生育补助费。1 979 年9 月以后,把实行计划生育纳入
了基本国策,将女职工的产假增到70天;婴儿两周岁以内的哺乳期间,女职工请长假可发本人
标准工资的65~75%;工龄连续计算。另加发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4 元。 .
职工离休、退职、退休1958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全县首次实行了退休制度。
职工退休条件是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 0 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
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凡符合上述4
条规定之一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但由于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由医院证明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
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从1958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退休工人2579人;退休、退职
干部1138人。
退休金标准,1978年国务院又颁发了新的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
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的退休人
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金按本人的标准工资的90% 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后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退休、退职的职工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于家庭生活困难、子女就业少的。
原则上可以招收其1 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此接班政策规定到1986年停止执行)。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企业因公、非因工死亡职工。分别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的3
个月、2 个月丧葬费。另按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发给抚恤费。供养1 人的发本人月标准
工资的25%;供养2 人的发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供养3 人以上的发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
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另由劳保基金项下。按供养人口发直系亲属救济费。数额为:供养1
人的发死者本人6 个月的标准工资;2 人者发死者本人9 个月标准工资;3 人以上者发死者本
人12个月标准的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按其年龄,由保险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依死者生前职务和级别,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发给250 元
的丧葬补助费。
此外,职工还享受探亲假、补助、补贴等福利。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30天假,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每4 年给20天探望父母假日。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从1956
年开始发给职工每人每年冬季取暖补贴37元;1965年粮煤涨价后,实行了粮煤补贴,每口人每
月0.78元;1979年开始发给职工每人每月付食品差价补贴5 元;1982年开始发给职工每人每年
菜金补助20元;1983年开始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肉食补贴3.5 元,洗理费2 元(1985年又增加2
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国家机关由县人事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自行掌握,定期或不定
期地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机关、企事业中实行月奖、季奖、年终一次奖等
奖励工资。1985年全县调整了企业夜班津贴;建立了卫生、防疫保健津贴;从事废旧物工作人
员岗位津贴。同时,县内集体福利也有一定发展。职工住房有了改善;职工食堂、浴池、理发
室、哺乳室、文化娱乐等场所都有所增加。1985年全县企业办托儿所2 处、23个班,入托幼儿
1174人(其中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914 人);其他部门办8 处,44个班,入托幼儿980 人(其
中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188 人)。
几个年度职工劳保福利费使用明细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