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干部奖惩

第五节 干部奖惩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提高干部素质,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每年年末均开展干部
鉴定评模工作,按工作成绩优劣,划分一二三等,分别由本单位或乡或县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奖评 1981 年,县、乡(镇)两级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部门开展奖评工作。根据干部岗位
责任制和考评制度,进行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全县开展奖评工作单位69个,参加总评的职工
16 4名。全县共评选各类授奖人员164 名,占参加总评人数的9.96%。在164 人中,晋升一级
工资的1人;授予模范工作者奖励的50人;授予记大功奖励的57人;授予记功奖励的56人。1982
年,参加年终评奖单位71个、1 463 人。年终总评共评出各类授奖人员179 人,占参评人数
的12.3%。其中晋升一级工资的3 人;模范工作者35人。记大功60人、记功81人。1983年。授
予各类奖励的人员198 人。其中晋升一级工资的4 人、模范工作者44人、记大功65人、记功8
5 人。这其中县团级5 人,科局级的38人,一般干部147 人,工勤人员8 人。1984年奖励309
名。其中晋升一级工资的17人,模范工作者40人,记大功104 人,记功148 人。在309 人中,
县团级3 人。科局级53人。一般干部234 人,工勤人员19人。1985年奖励了267 人。其中晋升
一级工资20人,模范工作者43人,记大功85人,记功111 9 人。在267 人中县团级4 人,科局
级61人,一般干部183 人,工勤人员19人。

监察 1950 年以后。县内开展了人事监察工作。多年来。人事监察一直认真遵循国家赋予
的监察检查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决议、计划,并及
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与贪污舞弊、铺张浪费、欺压群众、压制民主等违
法乱纪的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职能。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各个时期的
中心工作。开展监察业务。1953年,县内开展了“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在各机关企业中,
培选中工作积极、政治思想好、立场观点明确、维护国家利益的职工干部57人。通过训练,展
开监察通讯工作。从1953年至1957年,共处理了87起案件、122 名干部,其中法办25名,撤职
49名,降职9 名。记过25名。警告9 名,开除公职5 名。1 964 年至1966年初,共受理案件55
起,已查处结案的43起。共处罚了47名干部。其中被开除公职的7 人,撤职4 人,开除留用
察看的1 人。降级(工资级别)的4 人,记大过的4 人,记过处分的2 人,警告处分的1 人,
免于处分的24人。1984年至1985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各种处罚的13人,其中
警告1 人。撤职2 人,开除3 人,劳教2 人。犯有其它错误的5 人。

附:1957年反右斗争中所犯错误人员甄别情况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对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的96名右派分子(已
死亡19人)和63名中右分子全部进行了实事求是复查工作(1976年对3 名邮电工人被错划为右
派分子已给予改正)。经复查,均属错划,全部予以改正。其中,恢复党籍的10人,团籍的17
人,恢复原工资级别的78人,调整工资级别的7 人。在63名中右人员里,对其中受处理的39
人,其各种处分全部予以撤销。恢复了政治名誉。其中恢复党籍的4 人,恢复团籍的8 人。
恢复原工资级别的11人。对于予以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员都作了妥善安置。对改正前没安置
工作的39人,除1 名流入国外和9 人重新犯错误不予安排工作外。其余全部安置了工作;对原
属城镇户粮关系的22户、124 口人。均予以恢复;对于57名生活困难的同志,给予困难补助,
多者800 元,少者100 元不等。共计18 200元;还给111 名被摘帽人员子女安置于县内集体所
有制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