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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

第十四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役

第一节 募兵



  民国时期实行招募兵役制度,这是一种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的办法。民国15年(1926年)。
甘南设治局奉命征兵160人。每人付江钱6吊至8吊。战时到县、乡保卫团集合候令,平时回屯
生产。

日伪满时期,仍然沿用民国时期招募兵役制度。曾颁布“国兵募兵要纲”。伪康德7 年
(1940 年)又公布“国兵法”。将募兵制度改为征兵制度。规定凡年满19岁的男性国民,家
庭良好者。均在应征之列,实行国兵检查。检查合格者必须入伍应征。服役期为3 年。检查不
合格者(群众称国兵漏)要集中起来训练。为“勤劳奉仕”队。